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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应收账款骗取保理融资款是合同诈骗犯罪还是诈骗犯罪?
日期:2018年03月16日 15:56

伪造应收账款骗取保理融资款是合同诈骗犯罪还是诈骗犯罪?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有如下五种: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

  在金融领域的合同诈骗犯罪中,除了传统的贷款诈骗,新类型的金融诈骗有私募基金的合同诈骗、私募债券认购的合同诈骗、融资租赁的诈骗、可转债投资的合同诈骗等等,这些合同诈骗犯罪的手段主要有两个:

  一、财务造假。就这些金融领域合同诈骗犯罪的主合同本身而言,一般是有效的,也是看不出什么诈骗行为的。但是要签订这些主合同,犯罪嫌疑人需要采取欺骗手段的,因为金融机构首先要对申请融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主要调查申请融资人的财务状况。犯罪嫌疑人都是通过财务数据(如利润,债权,固定资产,所有者价值,资产损益,注册资金,对外债务等等)造假,并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其《审计报告》上为其造假背书,以蒙骗金融部门。

  二、担保合同造假。仅凭尽职调查,金融机构还不会让融资人融资,这只是对融资人资格审查。要真正获得融资,还必须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所以这些金融领域合同诈骗犯罪最终都是通过担保造假来诈骗到金融机构的。如犯罪嫌疑人把没有价值或者价值不高的抵押物评估成高价抵押登记(如林权),把不符合抵押物法定条件、无法实现抵押权的附属添附物进行抵押登记(如土地上的路面、挡土墙、围墙、涵洞、水电管网)、把自己没有所有权的物进行抵押登记(如他人挂靠登记在嫌疑人名下的特种车辆、没有付清货款嫌疑人还没有获得所有权的机器设备)、伪造债权进行质押登记(如伪造应收款)、重复抵押(如将动产多次到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多部门抵押(如将已经在车管部门办理过抵押的车辆又到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或者在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又到车管部门把车辆卖掉)、伪造、骗取金融担保公司担保函等等。所以在这类金融领域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公检法办案人员主要都是集中审查犯罪嫌疑人在担保合同中是否造假,并以此作为捕不捕、诉不诉、罪与非罪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为了骗取金融机构融资款,往往提供多个物的担保。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这些物的担保不全部是假的,即便犯罪嫌疑人伪造了应收款债权进行了质押担保,但只要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其他担保物部分真实,而且这部分真实的担保物权的实现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融资款能部分或大部分收回,也就不对犯罪嫌疑人以犯罪论处,认定为属于经济纠纷。这给了金融犯罪可趁之机。

  上述金融领域的合同诈骗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担保造假的一种方式就是伪造应收账款到人民银行进行质押登记,这与伪造应收款骗取保理融资的犯罪很容易混淆起来。

  保理是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为前提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它是我国从2011年才正式全面开展的一项最新的金融业务。保理又称“保付代理”、“托收保付”。是指债权人依据与保理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将现在的和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对应收款进行各种有效管理、催收等并承担坏账风险。完整的保理业务就是保理商向债权人购买应收账款,保理商向债权人支付购买应收款的款项,使得债权人能从保理商手中迅速获得周转资金从而实现融资需求。保理商则获得应收款与应收款转让款之间的差价(即打折收购债权人应收款债权,债权人获得融资,保理商获得保理利润但承担应收款债权的坏账风险)。从法律本质而言,保理合同就是应收款买卖合同。

  在我国,因为应收款的坏账率比较高,保理商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开展保理业务过程中,同样也需要债权人为应收款提担保。所以,在这种新类型的金融领域犯罪案件中,很多公检法办案人员往往习惯性沿袭了过去办理金融领域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经验和方式,主要审查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担保是否造假,而且把应收款也当成担保物来审查。这导致有的公检法办案人员认为,如果担保不全部都是造假,即便是应收账款是伪造的,也认定保理合同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足。担保合同是从合同,这不但混淆了主合同和从合同的概念,而且不符合我国刑法对合同诈骗罪表现形式的规定(如上,我国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5种表现形式包括从合同担保造假,但并没有把主合同标的物造假纳入其中)。

  伪造应收款签订保理合同诈骗犯罪跟伪造应收款凭证作为担保的合同诈骗犯罪是有本质区别的。因为保理合同的法律关系和主合同就是应收账款买卖合同,如果犯罪嫌疑人卖给保理商的应收账款是犯罪嫌疑人伪造的,犯罪嫌疑人因为出卖伪造的应收账款债权骗取保理融资款就不是通过担保造假搞合同诈骗了,其犯罪性质要严重得多。实际上卖假债权骗钱,跟卖假黄金假文物骗钱是一个法律性质——那就是诈骗。

  金融领域的合同诈骗犯罪和贷款诈骗犯罪中的主合同,如金融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私募债券认购合同,私募基金合同,信托基金,融资租赁合同等等,主合同本身都是有效合同,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在里面,没有什么诈骗内容,不直接构成犯罪证据。比如贷款合同,银行同意借钱出去,企业愿意借入,双方自愿达成契约和合意,签订这么借款合同,没有什么好诈骗的。所以公检法主要审查审计报告和从合同担保合同里有没有造假欺骗的犯罪证据,从而认定嫌疑人是不是构成金融领域合同诈骗犯罪或贷款诈骗犯罪。其罪证主要在于从合同担保合同造假。

  而保理合同的法律本质是应收账款买卖合同,如果犯罪嫌疑人卖给保理商的应收账款是犯罪嫌疑人伪造的,犯罪嫌疑人因为出卖伪造的应收账款凭证而骗取保理商保理融资款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呢?犯罪嫌疑人向受害人直接出售伪造的应收款债权,与犯罪嫌疑人以伪造的应收款债权作为担保骗取金融机构借款和融资款是不同的。这个应收账款买卖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本身就是犯罪的证据,而非嫌疑人采取欺诈手段让受害人与之签订的有效的合同(可撤销)。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案件,我们的司法人员应该把着眼点放到保理合同中的主合同应收账款买卖合同上,而不能放在从合同担保合同上。

  应收账款的买卖,如果应收账款是伪造的,就是诈骗保理商。这个与是否为应收账款买卖合同提供了担保,担保是真还是假,都没有必然联系。即便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担保都是真的,那主合同卖假售假还是无效的,是违法犯罪的。在我国担保法上,担保只为有效合同提供,为无效合同提供担保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的。担保也不是保理诈骗犯罪行为的挡箭牌和保护伞,更不是卖假售假的诈骗犯罪行为漂白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笔者认为,伪造应收款债权骗取保理商融资构成诈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