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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例六:同时约定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的处理
日期:2015年08月28日 10:44

民间借贷案例六:同时约定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的处理

案例:吉安龙源改性树脂厂与肖鹏九、肖永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吉中民二终字第206号

案情简介:肖鹏九因承包万年县金鸡山林场湿地松的采脂权需资金向龙源树脂厂借款896000元,借期4个月,肖鹏九分别在2012年6月10日前、7月10日前,8月10日前至少每月归还借款24000元,9月10日前归还剩余全部借款;如逾期未归还上述借款,则支付每日0.2%的滞纳金及相应的经济损失。

截止2012年9月5日,肖鹏九共还款758146元。后龙源树脂厂以被告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诉请肖鹏九归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278086.84元,滞纳金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法院认为:关于违约金的确定。原、被告约定逾期还款按每日0.2%支付滞纳金实属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合同违约金系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其具有补偿性。现双方合同约定的日违约金0.2%,折算成年利率为72%,明显过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现肖鹏九请求对约定的过高违约金进行核减,应予支持。该院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确定违约金。

实务要点:民间借贷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借款方要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的,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贷的利息标准规定违约金的限额。

 

补充:关于民间借贷同时约定了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如何处理?

    2013年北京高院通过指导案例规定: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如果原告根据较高的利率标准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或利息损失)已足以弥补其遭受的损失,则在已经支持原告逾期利息(或利息损失)请求的情况下,对被告违约金的诉求可不再支持。当然,逾期利息(或利息损失)与违约金两项加起来之和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应当均予以支持。

在刚刚发布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