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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部门联动 保护留守儿童权益
日期:2018年04月28日 10:09

多措并举部门联动 保护留守儿童权益

——四川仁寿法院关于预防惩治侵犯留守儿童权益犯罪的调研报告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唐涛 彭冬梅 李维

  • 图一:侵犯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犯罪案件数

  • 图二:侵犯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犯罪罪名分布

  核心提示:2015年1月,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预防惩治侵犯留守儿童权益犯罪试点单位。为总结经验,进一步研究探索如何有效预防和惩治侵犯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2013至2017年眉山市两级法院审结的侵犯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犯罪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侵犯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3年至2017年,眉山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侵犯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案件29件,涉案被告人32名,被害留守儿童39人。近年来,此类案犯罪案件数量呈现下降趋势(见图一)。所有案件均为公诉案件,未发现有虐待罪和遗弃罪等涉家庭暴力的自诉案件。从罪名分布来看,以强奸、猥亵类性侵案件为主,占所有案件的76%(见图二)。32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一名未成年人抢劫案的被告人和一名交通肇事案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通过相关数据分析,课题组发现此类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

  1.犯罪主体两极化

  在统计的32名犯罪人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有17名,以性侵案件为主。此类犯罪人一般采取给零花钱、买零食等手段诱骗和侵犯留守儿童被害人。例如,张某猥亵儿童案中,张某经常以零食、零花钱引诱同村农村留守儿童,然后实施猥亵。未成年人实施侵犯行为的有9名,较为常见的是抢劫、强奸。

  2.熟人作案较为常见

  在统计的32名犯罪人中,同村人、邻居实施侵犯的有20人,主要是性侵,主要特点是侵害次数多;教师、同学实施侵犯的有5人,主要是性侵、故意伤害。例如,干某故意伤害案中,干某与被害人杨某系同学,因两人发生了口角,干某就邀约其他人对杨某实施伤害,导致杨某死亡;家庭成员实施侵犯的有3人,这类案件最大的特点是发现犯罪周期长、侵害次数多。

  3.犯罪后果较为严重

  统计的39名被害留守儿童年龄集中在6至14岁,32名为女童。这些儿童在遭受侵犯后,不仅要承受身体上的伤害,精神上更遭受巨大的打击,多数被害人出现反应迟钝、无法正常生活学习的状况。例如,在尹某强奸、猥亵案中,被害儿童陈某被侵害后反应变得迟钝,胆小、晚上做噩梦,无法正常生活学习。

  4.被害儿童获得赔偿较少

  在统计的29件案件中,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仅有4件。这是因为,性侵案件居多且多数都是采用欺骗利诱的手段,造成身体伤害并不严重,造成的精神创伤未能引起重视,而且大多数犯罪人经济条件差,无能力赔偿。

  5.发现犯罪周期长

  统计的29件案件中,20件案件发现周期在1年以上,4件发现周期在4年以上。例如,张某猥亵儿童案中,张某以请客为由,在网吧等公共场所猥亵10名男童,某些网吧管理人员发现异常但选择沉默,直到一名老师发现后报警,该犯罪行为才被发现,前后长达4年时间。

  6.隐案率高

  在农村地区,被性侵的留守儿童不仅受到犯罪人对其身体和精神上的侵犯,往往还会受到社会舆论的二次伤害,令其精神上背负双重压力。在农村的传统观念里,受到过性侵犯是被害人一生的污点,会受到舆论的指指点点,这都给被害儿童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加之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不在身边,被害儿童往往选择不举报犯罪。加上性侵犯罪往往发生在隐蔽场所,要发现案件就十分困难。

  二、侵犯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犯罪频发的原因分析

  1.犯罪人文化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

  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侵犯留守儿童的犯罪人文化素质普遍低下,其中大多数都是文盲,只有小部分具有小学或者初中文化,思维方式以及行为方式容易出现偏差。文化素质低下的另一个体现就是对法律不了解,法律意识淡薄。

  2.家庭监护的缺失

  家庭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以及健康人格的塑造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是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外出务工,无法履行好监护义务和职责,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

  3.学校管理不到位且缺乏安全教育

  发生在校园中的欺凌、性侵害等犯罪行为,以及实践中频频发生的校工、老师,甚至校长侵犯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反映出农村学校在管理上的疏漏。而且,学校缺乏安全教育,增大了农村留守儿童遭受侵犯的危险,也不利于及时发现这类犯罪。

  4.社会环境比较恶劣

  农村地区经济落后,图书馆、文化站、健身中心等公益性的文体设施较少,不良网吧、小茶馆等娱乐场所较多。这些娱乐场所大都充满毒品、暴力、色情等,易聚集社会闲散人员,留守儿童缺乏有效监护,也容易被吸引,会引发一些侵犯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案件。

  5.打击力度不够

  由于针对留守儿童的性侵犯罪隐蔽性强,被害儿童很少举报,公安司法机关不能及时发现和有力打击这类犯罪,法律的威慑力得不到及时发挥,可能会纵容更多的潜在犯罪人实施犯罪。

  三、加强预防和惩治侵犯留守儿童权益犯罪的对策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目前,有关此类犯罪案件的规定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例如,猥亵儿童罪第二档量刑幅度规定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实践中,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的情形极少出现,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恶劣情节尚无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存在责任主体、追责程序不明确等问题。此外,对被害儿童民事赔偿的范围、标准有待完善,而且获得赔偿周期长、执行不到位等导致被害儿童的补偿得不到保障,相关的援助也未能跟上。

  为此,要对涉及侵犯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提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方案。对于刑法上的“情节严重”之类的表述,应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便于实践中操作施行。要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原则、法律援助、法律补偿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还要细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主体、程序以及具体的权利、义务,并完善问责机制。

  2.强化优先保护儿童权益的司法理念

  我国正逐渐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但尚未引起司法机关足够充分的重视。一些案件因事实证据认定或者量刑问题引起广泛质疑,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有些案件对被害留守儿童的隐私保护不足,导致被害留守儿童遭受社会舆论的二次伤害。

  因此,要强化对儿童权益进行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加强相关培训,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首先应当确立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认真学习相关法律及政策,提升司法理念,做到案件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坚决避免因事实证据认定或者量刑问题引发社会质疑和媒体炒作的情况发生,彰显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同时应当确定保护被害留守儿童隐私的原则,每一个诉讼阶段的公安司法工作人员都应该负有保护留守儿童隐私的义务。在办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尽量选派熟悉留守儿童心理特点的办案人员负责,注意转变工作方式,注重对被害人的隐私保护,建立“一站式调查取证”,避免造成对留守儿童的二次伤害。

  3.建立相关数据库

  一是建立市—县—乡镇—社区(村)四级动态农村留守儿童基础数据库,并且实现该数据互联互通,并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医院、社区(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自我监护或者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对于应该报告而未报告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给予处分。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二是建立侵犯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数据库。办案单位对各自办理的侵犯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犯罪案件建立数据库,进行分类统计,总结犯罪特点和办案经验,便于及时预防和惩治此类犯罪。

  4.全面构建留守儿童刑事司法保护联动机制

  侵犯留守儿童权益犯罪的成因比较复杂,预防和惩治该类犯罪涉及教育、预防、打击、矫治、保护等多个方面的工作,目前在这些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缺少联动机制。例如,安全教育的匮乏,导致留守儿童不懂自我保护,被侵犯后也不懂怎么揭发犯罪,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而性侵类案件的重复犯罪率高,这类犯罪人一般具有顽固的心理倾向和固化的行为模式,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矫治,监控和惩治不到位,其再次犯罪的几率极高。

  为此,应建立留守儿童司法保护联动机制。一是落实联动部门职责,强化工作协调配合。二是深入建立惩防结合、信息共享的新机制。三是大力强化和延伸刑事司法的保护功能。四是吸收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建立各具特色的保护活动与组织。

  5.严厉打击侵犯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

  加大对侵犯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犯罪的打击力度,使严厉的刑事处罚对犯罪分子产生威慑作用。法院要对侵犯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案件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依法从严惩处该类案件的犯罪人,并严格适用缓刑。对于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同时宣告禁制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

  6.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应组织具有专业安全知识和基本法律知识的各界人员定期进行法制宣传。针对被侵犯留守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差、法律意识差的情况,将普法对象扩展到儿童、家长和教师,地点也不限于学校,形式也不再拘泥于法制讲座,可以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热线电话、模拟法庭等方式,还要发放预防惩治留守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