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雨兼程十年路 十年跋涉不寻常 与法同行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唐绍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至今已逾十个年头。十年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推进劳动争议案件公正高效审理、创新审判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地方经济稳定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十年,在责任中坚守,以法护航;十年,在坚守中创新,与法同行,真可谓“风雨兼程十年路,十年跋涉不寻常”!
一、不寻常的审判压力
重庆一中院审判压力的不寻常主要体现在:案件数量在屡破“纪录”中一增再增,案由种类从简单易审到纷繁复杂的快速演变,责任倒逼在压力与动力中不断创结案新高。
案件数量屡破纪录既体现为绝对值的增加,也体现为同比增幅的扩大,但于法院而言,最直接的体现还是日渐突出、愈演愈烈的人案矛盾。鉴于人案矛盾完全奢望迅速通过大量增加法院编制来缓解既不现实也无可能,但是不管繁案、简案,最终都得结案,不管繁案、简案,最终都得有人具体办案,日渐突出、愈演愈烈的人案矛盾无疑会给法院带来不寻常的审判压力。
案由种类从简单易审到纷繁复杂的快速演变,最直观的体现便是案由种类在量上的大幅增加,更深层面的体现还有基于案由种类在量上的大幅增加接踵而至的案件疑难复杂程度的提高,“老套路”滞后于新变化,“老司机”遇到了新问题,案由种类的快速演变无疑也会给法院带来不寻常的审判压力。
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举措通过强化责任追究倒逼责任落实,加之“劳企纠纷成为民生类案件审判工作的焦点和难点”,责任倒逼无疑更让法官们背负了不寻常的审判压力。法槌好敲,但却是沉甸甸的,因为法槌承载着使命与责任!
二、不寻常的瓶颈制约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法院系统的机构设置既没有专门的劳动法院,也没有专门的劳动审判庭,劳动争议案件的办理借由普通法院组织体系下的民事审判庭来完成。但鉴于劳动争议案件相较于普通的民事案件具有特殊性,譬如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地位上属于弱势群体,劳动争议案件一般涉及劳动者根本的生存利益对快速结案有更高的要求,以及劳动争议案件的社会影响面大、关涉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等等种种、诸如此类的特殊性,民事审判庭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便遭遇了重庆一中院所面临的诸多瓶颈制约。
抛开国家究竟是否需要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制定专门的劳动诉讼法以及设立专门的劳动审判庭不谈,单就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先裁后审、仲裁前置”制度所导致的“法律程序背离了效率的价值取向”则应当是不争的事实。由于劳动争议案件往往可能直接涉及劳动者根本的生存利益,因此就内在要求劳动争议案件的办理时间不能太长,简言之就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办理期限应当短于普通的民事案件。但在“先裁后审、仲裁前置”制度下,基于劳动诉讼对于劳动仲裁几无监督作用,法院审理案件不以劳动仲裁裁决为基础,导致“裁审脱节”成为常态。“裁审脱节”必然造成法院对已经经过劳动仲裁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如此既浪费了劳动仲裁和劳动司法的资源,也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案件办理的时间。此类案件的办理时间超过普通民事案件,势必严重影响法律程序的效率价值,也严重背离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立法初衷。
此外,由于缺失劳动诉讼特别程序规定而只能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导致“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很多问题无法用通说的民事法律原理进行解释”;由于缺失劳动司法的“专门化”进而影响劳动司法的“专业化”,法官既审理普通民事案件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得不同时具备两种不同的审判理念且还须游刃有余地在两种理念之间不停切换,这无疑制约了审判队伍专业化审判水平的提升。
三、不寻常的工作举措
重庆一中院推行的“三定”“三简”“三多”等工作举措的不寻常,仔细分析,至少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点上开花,面上结果。该院首先通过点上突破获得“繁简分流,多、快、好”审这一快审经验,进而通过挖掘、提炼与总结,然后在面上将这一经验加以推广,实现“用经验推动工作、提升工作水平”的目标,达到“扩大速裁程序覆盖面、提高结案率”的良好效果。
第二,与时俱进,善假于物。该院紧跟时代步伐,顺应科技发展趋势,不仅运用电话传唤、E-mail邮传、短信通知等现代通讯方式,还利用“法院案件合议管理系统”软件进行案件网评,大量引入模板化文书,甚至实行案件网上审,善于利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增强办案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时间管理,便民利民。我们不妨梳理一下重庆一中院不寻常的工作举措实施中的点滴文字:“摸索并总结出‘315’快速审理经验”“严格按照规定审限审结案件”“尽量缩短案件从立案到开庭(或询问)的间隔周期”“将碎片时间化零为整,提高工作效率”“速裁案件快速、有效形成评议结论”“文书制作环节节省时间,让裁判文书早日‘出门’”,这些均体现出法院用技巧、技术和工具帮助审判队伍完成工作,实现便民利民的目标。
所谓“处不寻常之境,需不寻常之人,行不寻常之策,建不寻常之功”。法院处于“内有审判压力、外有瓶颈制约”的不寻常情势下,需要院庭长等“不寻常之人”亲自抓,采取不寻常的工作举措,方能取得“提高审判水平,推进党的十九大要求的和谐劳动关系的平稳建立”这一“不寻常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