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辩护问题的再思考
来源:人民法院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在《当代法学》2017年第6期中撰文指出,作为一项从美国法学中引进的理念,有效辩护需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进行适当的制度转换,才能为法学界和律师界所普遍接受。
作者认为,有效辩护是指律师接受委托或指定担任辩护人后,忠实于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尽职尽责地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及时精准地提出各种有利于委托人的辩护意见,与有权作出裁决结论的专门机关进行了富有意义的协商、抗辩、说服等活动。简言之,“有效辩护”就是尽职尽责的辩护,是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忠诚地履行了辩护职责,完成了“授权委托协议”所约定的辩护义务。
通常说来,有效辩护的理念可以在以下四个方面得到贯彻和体现:一是合格称职的辩护律师;二是为辩护所必需的防御准备;三是与委托人进行的有效沟通和交流;四是有理、有据、精准、及时的辩护活动。
相对于作为法律理念的有效辩护而言,无效辩护是一种较为具体的法律制度,它是指法律为那些被认定为“无效辩护”的律师辩护活动所设定的消极法律后果。要贯彻有效辩护的理念,除了建立带有惩罚性和救济性的无效辩护制度以外,还需要从完善辩护律师从业资格、委托代理协议、收费制度、确立刑事辩护最低服务质量标准、加强法律援助监管以及完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角度,对刑事辩护制度作出全方位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