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循吏理讼断狱风范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金慨
“循吏”之名最早见于《史记》的《循吏列传》,后为《汉书》《后汉书》直至《清史稿》所承袭。循吏者,属“奉职循理,何必威严”之官吏。循吏能“养之以仁,使之以义,教之以礼,随其所便而处之,因其所欲而与之,从其所好而劝之。如父母之爱子,如兄之爱弟,闻其饥寒为之哀,见其穷苦为之悲,故人敬而悦之,爱而亲之”。可见,奉公守法、断狱平恕、亲民爱民之官吏即为循吏。司法活动关乎一个社会的繁荣与稳定,循吏在司法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勤奋笃学、亲民恤民、清廉刚正、严谨敬业、奉法循理、持法平恕,甚至以死殉法的精神和突出的人格魅力,十分值得当今司法工作者学习和借鉴。
奉法循理、仁恕断狱的司法理念
“奉法循理之吏,不伐功矜能,百姓无称,亦无过行”。循吏,不但自己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法律,而且多能严格依法办事,并力图使百姓心悦诚服地接受法律。早在秦代就有“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治国理念。西汉循吏将法律奉为办事的准则,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秉公办案不受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扰。《汉书·张释之传》记载了循吏张释之任廷尉时的一则故事:
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乘舆马惊。于是,使骑捕之属廷尉。释之治问。曰:“闻跸,匿桥下。久,以为行过。”释之奏曰:“此人犯跸,当罚金。”上怒曰:“此人亲惊吾马,固不败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民安所错其手足?”唯陛下察之。良久上曰:“廷尉当是也。”其后,人有盗高庙座前玉环,得。文帝怒,下廷尉治。按盗宗庙服御物者为奏,当弃市。上大怒曰:“人亡道,乃盗先帝器,吾属廷尉者,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庙意也。”释之免冠顿首谢曰:“法如是足也。今盗宗庙器而族之,假令愚民取长陵一土,陛下且何以加其法乎?”文帝与太后言之,乃许廷尉当。
古代循吏在其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坚持执法严明,秉公而断,另一方面又秉持适中尚宽,仁恕断狱。汉武帝用严刑峻法治理臣民,官吏们也争相效仿,而循吏黄霸为人精明聪敏,熟悉文法,性格温良有智谋,善于领导,议处合法,断案崇尚仁政,反对酷刑;对疑案坚持从轻处理;主张对犯罪实行外宽内明,教化为先,把重点放在防患于未然,且黄霸裁决了多起疑难案件。所以,黄霸为官,百姓拥护,朝廷满意,属下悦服。宣帝下诏称扬他治理颍川的业绩:百姓向化,孝者众多,田者让畔,道不拾遗,养视鳏寡,赡助贫穷。黄霸被称为“贤人君子”。《汉书》这样评价黄霸:“自汉兴,言治民吏,以霸为首。”
严肃果敢、以死殉法的献身精神
历代循吏奉公守法、严格执法、公平断狱,他们处事严肃、果敢,甚至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不惜以生命为代价。
《史记·循吏列》载: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如果说李离的以身殉法,并非是与皇帝的直接冲突所致,那么一些敢于冒死犯上、忠于法律的司法官更是难能可贵,值得钦敬。唐代循吏李素立,在唐高祖武德年间任监察史时,时有犯法不至死者,高祖特命杀之,素立谏曰:“三尺之法,与天下共之,法一动摇,则人无所措手足。陛下甫创鸿业,遐荒尚阻,奈何辇毂之下,便弃刑书?臣忝法司,不敢奉旨。”高祖从之。
一个官仅七品的司法官竟敢如此谏阻和批评皇帝,真有依律不依言,敢触犯龙颜的大无畏精神,本属不易了。更使后人钦佩的是,李素立对高祖谏阻批评后,还敢抗命以行:“臣忝法司,不敢奉旨。”李素立冒着生命危险,抗旨护法,真正从一个侧面映现出古代循吏的处事风格和优良品质。
在历史上最能体现这种处事风格的代表人物,还数唐代著名循吏戴胄。戴胄任大理寺少卿时,唐太宗对官吏柳雄仿造门荫一事非常恼怒,下令处以死刑,并令大理寺直接承办此案。但戴胄却“按法判处柳雄徒刑”,并对太宗解释说:“此案既已由司法机关处理,不至死罪不能处以死刑。”唐太宗极为不满,又另派人去行刑,戴胄竟冒死劝阻,并且接连几次阻止行刑,最后还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唐太宗只好宣布赦免柳雄死罪。
搏豪惩恶、理冤清积的胆识和勇气
中国古代法律于官民有别,法律是官吏特权的护身符,故长期以来有“刑不上大夫”之谓。但“刑不避大夫”的司法官也大有人在,他们是敢于秉公执法、搏击豪强、惩治恶吏的执法者。
东汉初年京都洛阳令董宣,知识渊博,刚正不阿,为官廉洁,秉公执法,不畏权势,是远近闻名的“强项令”(形容人刚正不阿。编者注)。《后汉书·酷吏传》中记载了董宣的一则故事:湖阳公主苍头白日杀人,因匿主家,吏不能得。及主出行,以奴骖乘。宣于夏门亭候之,驻车叩马,以刀画地,大言数主之失,叱奴下车,因格杀之。主即还宫诉帝。帝大怒,召宣,欲棰杀之。宣叩头曰“愿乞一言而死。”帝曰:“欲何言?”宣曰:“陛下圣德中兴,而纵奴杀人,将何以治天下乎?臣不须棰,请得自杀。”即以头击楹,流血披面。帝令小黄门持之,使宣叩头谢主。宣不从,强使顿之,宣两手据地,终不肯俯。主曰:“父叔为白衣时,藏亡匿死,吏不敢门。今为天子,威不能行一令乎!”帝笑曰:“天子不与白衣同。”因敕:“强项令出!”从此洛阳境内皇亲贵族豪强不敢横行不法。
执法不允,断案不公,冤滞众多,对百姓和社会伤害极大。循吏们常常以解民于倒悬的紧迫感,把清积案、理冤狱作为首要工作来抓。元顺帝至正时,林兴祖任铅山知州。当地豪民吴友文因造伪币暴富,怕百姓揭发,“乃分遣恶少四十人,为吏于有司,伺有欲告之者,辄先事戕之,前后杀人甚众,夺人妻女十一人为妾。”百姓惧其淫威,“衔冤不敢诉者十余年”。林兴祖一到任,就将此列为大案要案来抓。他愤怒地说:“此害不除,何以牧民”,当即张榜悬赏,募民首告,于是“狱立具”,吴友文及其党羽200余人,皆被依法处置,“民害既去,政声藉甚。”
较之清积案、除豪恶,平冤狱对于被深压在社会底层的老百姓而言,显得尤为迫急,循吏们于此尤为着力。《宋史·张逸传》记载:北宋仁宗年间,张逸知益州。华阳驺长杀人,诬道旁行者,县吏受财,狱既具,乃使杀人者守囚。逸曰:“囚色冤,守者气不直,岂守者杀人乎?”囚始敢言,而守者果服,立诛之,蜀人以为神。在封建制度下,地方不少冤假错案,是由上面造成,要依王法和公理平之,必然要担极大风险,循吏们一身浩然正气,即使“忤上”也无丝毫畏惧。清雍正时,李渭任岳州知府,囚“忤大吏”被贬官。后任嘉定知府,“复以争冤狱忤上官”。李渭屡折不挠:“吾官可弃,杀人媚人不为也!”
循吏们“奉职循理”,一丝不苟,在职时兢兢业业,离任之际犹坚持不懈。清光绪时,陈豪任汉川知县,因病重乞休,将去任,有一个案子尚未及判理,“虑贻后累,舁胡床至厅事判定,两造感泣听命”。后署随州,离任时,听说接任者好杀人,遂“竭数昼夜之力,凡狱情可塬者,悉与判决免死”。东魏时,苏琼任权臣高澄的刑狱参军。并州发生—起盗案,被怀疑的“贼人”经拷问已经认罪,唯独找不到被盗赃物。高澄命苏琼复审,终于抓到真贼十余人及所盗之物,原判所谓“贼人”,乃是被冤者。高澄笑着对这些受冤的人说“尔辈若不遇我好参军,几致枉死!”的确,在法制尚不健全、赃官昏官遍地的时代,倘若没有这些可敬的循吏,真不知还要再添多少冤魂。
情理系狱、导德齐礼的思想境界
在伦理厚积、道德至上的中国古代宗法社会里,虽然有公布成文法的传统,也有“诸断罪皆须引律、令、格、式的正文”的法律规定,甚至还有“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的进步主张。但循吏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又追求一种情法相融、导德齐礼、弦歌而治的理想境界,他们理讼常常偏重于教育、引导和感化。
孔子就曾极力宣扬“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有耻以刑,民免而无耻;德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主张。他的行为真可谓“万世师表”,长久地影响着后世司法官的法制意识和司法行为。《旧唐书·列传》记载:唐贞观中,贾敦实历任饶阳令、洛州长史,“政化清静,老幼怀之”“甚有惠政”。时洛阳令杨德干好杖杀人,“以立威名”。贾敦实开导杨德干:“政在养人,义须存抚,伤生过多,虽能亦不足贵也。”杨德干遂为之稍减。元代循吏周自强,为人“性度宽厚”,理讼“不为刻深”,一般诉讼,通常不动用刑责,对有错有罪者,“必取经典中语反复开譬之,令其诵读讲解。若能悔悟首实,则原其罪,若迷谬怙恶不悛,然后绳之以法不少贷”。结果是“民畏且爱,狱讼顿息”。
司法和教化,是政治文明、和谐社会的两翼。解决社会矛盾,处理人际纷争,两者缺—不可,既相辅相成,又各具所长。一般的民间纠纷,特别是亲人间的小摩擦,若通过诉讼,往往会适得其反,于是循吏们通过教育和感化息讼。《旧唐书·列传》记载:唐玄宗开元中,韦景骏任贵乡令。县人有母子相讼者,景骏谓之曰:“吾少孤,每见人养亲,自恨终天无分,汝幸在温清之地,何得如此?锡类不行,令之罪也。”因垂泣呜咽,仍取《孝经》付令习读之。于是母子感悟,各请改悔,遂称慈孝。民间有不少诉讼,起因并非大怨,多由一时感情冲动难抑所致。对于这类诉讼案,循吏们的经验是:让时间平息矛盾。明宣宗宣德年间,赵豫被朝廷特选为松江知府。松江人民好讼。豫深以为患,凡来诉讼者,他以好言开导,告诉他“明日来”,于是有“松江太守明日来”的佳话。过了一夜,起诉者怒气渐消,或被劝阻,不再来起诉了。赵豫除政绩斐然外,且平易近人。循吏理讼下,人们向往的“路不拾遗”那种“至治化境”,的确曾经一现。
在两千年的封建官僚群体中循吏可谓沧海一粟,然而他们却是传统中国封建政治理想的追寻者、担当者和践行者,在他们的治理下,百姓冤狱得以平反,诉讼得以平息,百姓安居,政治清明。当然,循吏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和对社会造成的消极影响,但在他们身上所体现出的中华民族传统优秀品格和精神却贯通古今,我们应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当下。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