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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的审判困境
日期:2019年04月04日 14:11

个人合伙的审判困境

 

  个人合伙纷,一是指合伙人之间因合伙发生的纠纷,一是指个人合伙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的纠纷。在2017年101日前个人合伙发生的纠纷,有法可依,不必赘述。但之后发生的个人合伙纠纷,民法总则再无规定,陷入无法可依困境。如何解开困境,还得追本溯源。

 

  一、民事主体地位。

 

  一般认为,民事主体并不独立存在,存在于法律关系中 ,法律关系出自于法律规范。无法律规范则无民事主体可言。据此,依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可以成为相应的民事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与各合伙人可以成为相应的民事主体。2017101日起生效的民法总则不再对个人合伙进行规定,所以,从彼时起,个人合伙不再是民事主体对于个人合伙不再进行规定。实质上,虽然民法通则规定了个人合伙,但一直没有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而是以自然人作为主体来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条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综上,可以确知个人合伙并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个人合伙发生的纠纷,主体属于自然人。

 

  二、个人合伙纠纷的处理的相关思路

 

  个人合伙处理相关规定见于民法通则,但由于主体系自然人,应当认为个人合伙发生的纠纷,其矛盾一方因为个人合伙的存在民事主体必然是复数。而其他权利义务按自然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处理。内部关系也应当按自然人之间的协议处理,如果没有协议的按出资多少处理,如果出资不明的,按平均原则处理。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按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这样可以避免无法可依的困境。更好地促进审判效率,直面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习惯需要。

 

  三、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二者中合伙企业具有民事主体地位,而且在合伙企业不具有责任能力时由合伙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发生的债权债务的关系先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合伙人连带承担。而个人合伙,即由合伙人承担,并不涉及到合伙财产。合伙企业解散可以比照破产程序清算,而个人合伙不能清算,只能在合伙人之间进行结算。对于退伙前发生债务,亦依前述予以处理。在诉讼中列主体时,合伙企业可以作为主体,作为个人合伙,当列明所有人作为诉讼主体,即使有字号,也只是列明字号,字号本身不能作为主体。对于合伙企业而言,并不需要在诉讼中确定合伙人责任,而可以在执行中完成责任更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自从民法总则生效后,个人合伙产生纠纷按照民事主体属自然人的情形予以处理,而自然人客观上存在复数,对复数责任的解决,对外是无限连带责任,对内按出资额承担责任或在出资额不明承担平均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