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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高利贷入罪符合民意期待
日期:2019年10月23日 09:58

违法发放高利贷入罪符合民意期待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舒圣祥


全国扫黑办21日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政策文件公布。其中明确规定,违法发放高利贷,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1022日《每日经济新闻》)。

  在法律界人士的共同认知里,如果不考虑放贷后暴力催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进而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形,仅就发放高利贷行为本身而言,此前并不认为构成犯罪。相关裁判文书也强调,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要件。但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布后,“发放高利贷不是犯罪”的历史,无疑将就此终结。这是个很大的改变,也是基于打击非法放贷的现实需要。

  根据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实际年利率24%以下的借贷利率合法有效;24%36%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债务人爱还不还,法院既不支持亦不保护;但是,超过36%的部分是无效的,就算债务人归还后反悔,也可以要求返还不当得利。这就是实际利率超过36%的高利贷,此前唯一的法律后果。但在今后,除了在民法上无效,还可能在刑法上构成犯罪。

  罪与非罪的边界,关键在于实际利率是否超过36%。不超过,则不属于非法放贷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此界定是因为,法律既要打击非法放贷,也要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同样,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也不属于非法放贷行为,不构成犯罪。亲友熟人之间的正常借贷行为,不必有犯罪的担忧。

  不仅如此,实际利率超过36%的高利贷,入罪还需满足“情节严重”的条件。以个人放贷为例,要么放贷数额累计达到200万元,要么违法所得累计达到80万元,要么非法放贷对象累计达到50人以上,要么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满足其中一项即属于“情节严重”,将被追究刑责。

  显然,发放高利贷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入罪标准是具体而明晰的,对正常利率的民间借贷以及亲友熟人间的民间借贷,不会造成不利影响;但对那些以高利贷牟利的个人和单位而言,却是有效的法律震慑。无论是小额借贷公司,还是互联网金融公司,再也不能以外包催债业务等方式逃避法律风险,因为发放高利贷行为本身就可能构成犯罪。

  高利贷入罪符合民意期待,也是各国通常做法。随着违法成本提高,高利贷条件势必愈加苛刻,不符合条件的人,想要借到钱会更难,进而间接遏制不合理的个人超高消费。至于中小企业融资难,本身不可能通过高利贷解决,打击高利贷不至于加剧融资难。高利贷问题长期存在,明确罪与非罪的标准,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受到侵害的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