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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
日期:2019年10月23日 10:09

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


本报1021日电  社区矫正法草案今天下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二审。对比一审稿,总则中增加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一审时,有的委员提出,社区矫正是在社会上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在方式方法上要与监狱执行刑罚严格区分,实践中个别地方存在不适当增加社区矫正对象义务和负担,限制其合法权利,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的情况,建议作出规范。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进一步充实相关规定:一是在总则中增加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监督管理一章中增加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其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利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二是增加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实地查访时,应当注意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草案对社区矫正机构使用电子定位手段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通过电子定位手段获得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有关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为防止脱管、漏管,二审稿增加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决定社区矫正,应当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