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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病史告知义务彰显立法进步
日期:2019年10月30日 16:52

婚前病史告知义务彰显立法进步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张智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对配偶婚前病史的告知义务依法作出明确规定,对不如实告知者赋予另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无疑彰显了立法的进步。

 

    近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三审。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配偶婚前病史知情权问题,三审稿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是家庭的基石,而家庭又是社会的细胞。配偶婚前病史的告知义务,不仅关乎婚姻的质量和家庭幸福,更关乎以家庭为基础的整个社会是否和谐稳定。因此,依法让婚前病史的告知成为法定义务,是为了维护家庭和社会基本秩序的客观需要。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对配偶婚前病史的告知义务依法作出明确规定,并对不如实告知者赋予另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无疑彰显了立法的进步。

 

    在众多不幸的家庭因素中,因配偶婚前疾病的复发导致婚后家庭不幸的案例并不鲜见。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将婚前配偶病史的告知固化为法定义务,是对强制婚检制度退出历史舞台后如何保证婚姻质量和家庭幸福的法律补位,其意义显然自不待言。实际上,要求配偶在婚姻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自己的患病情况,并以此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不论是从情感逻辑还是法理逻辑出发,都是配偶双方应尽的义务。作为两情相悦并愿意厮守终身的伴侣,如果不告知对方自己的重大患病情况,那么也就谈不上相互理解,不仅情感上让人难以接受,也会必然导致婚后双方矛盾冲突的升级,给家庭幸福埋下隐患。同时,从法理上讲,不如实告知另一方自己的病史,是对另一方知情权的剥夺和侵犯,有违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因此,把配偶对另一方告知自己病史的义务法定化,有助于加重有病史者自觉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防止因婚后病发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扶养义务,从而为配偶间的相互理解和婚后家庭幸福奠定坚实基础。

 

    另外,让婚前病史的告知成为法定义务,也有助于防范骗婚风险的发生。现实中,不少欲结婚的男女之所以向另一方隐瞒婚前病史,除了难以启齿的心理外,也不乏心存骗婚的动机。如果不将婚前病史的告知上升为法定义务,那么有可能会让一些患有重大疾病的男女因为没有法律的约束,更加有恃无恐地实施骗婚行为。最为重要的是,把婚前病史告知升格法定义务,更有利于以法律的兜底保障优生优育。虽然影响优生优育的因素很多,但婚前病史是不容忽视的重要诱因。欲结婚的配偶相互如实告知婚前病史,让双方对于可能影响优生优育的疾病理性对待,进而在结婚与否以及是否育儿方面作出正确选择,都大有裨益。

 

    当然,婚前病史告知成为法定义务后,也有可能会产生反对者所担忧的隐私权被侵犯的问题。不过,相对于病史告知法定义务的积极作用,让配偶的隐私权让位于知情权,也是应该的。更何况,现行法律已对隐私权的保护有着严密完善的顶层设计,被侵权者的权利救济已日臻完善,大可不必对此心生忧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