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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头儿子”权属谁家?央视动画构成著作侵权,被判赔偿120万余元,涉案动画片继续播出
日期:2019年10月30日 17:02

“大头儿子”权属谁家?央视动画构成著作侵权,被判赔偿120万余元,涉案动画片继续播出




“大头儿子”是个有生命力的人气动画。95版《大头儿子小头爸爸》还留在“80后”伙伴们的脑际;2013年央视动画公司推出了《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又让现在的小朋友们着迷。这部动画中的主要人物形象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却因版权纷争闹上了法庭,央视动画公司被索赔160万元。

 

7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判决结果,央视动画因侵害原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公司“围裙妈妈”著作权,被判赔40万元。另两个形象“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已在另案中同期结案。共计判赔120万余元。

 

没有签署书面协议的“大头儿子”之父


庭审中,中央电视台和东方电视台联合摄制的95版“大头儿子”动画原班创作人马出庭作证。

 

在动画中署名为“人物设计”的刘泽岱今年已经76岁。当初的身份是上海美影厂的造型设计。崔世昱,当时则是上海科教电影厂的动画导演。刘泽岱说,当时崔世昱及科影厂副厂长等人来到他家,讲了大头儿子的故事,请求刘帮忙设计人物造型。

 

刘泽岱当场按照故事要求在纸上用铅笔画了三幅画,也就是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都是正面图,交给了崔世昱。

 

当时双方并未就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签署任何书面协议。“我并不清楚这些人物设计的用途,也没有收到过一分钱报酬。”

 

崔世昱则回忆称,当初他就讲清楚了是受央视之托,拍“大头儿子”动画片,著作权当然也是归央视所有。

 

崔世昱将底稿带回后,95版动画片美术创作团队在刘泽岱创作的人物概念设计图基础上,进一步设计和再创作,最终制作成符合动画片标准造型的三个主要人物形象即“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的标准设计图以及之后的转面图、比例图等。

 

但双方都承认的是,刘泽岱进行了大头儿子等一系列形象的原稿初步创作。从这个意义上说,刘泽岱是“大头儿子”之父。


“大头儿子”一女两嫁?


2012年,刘泽岱经崔世昱介绍认识了洪亮,得知洪亮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注册了商标,并想利用这三个人物形象拍摄动画片。

 

2012年12月14日,刘泽岱与洪亮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合同,以3万元将自己创作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件作品的所有著作权权利转让给洪亮。同时洪亮与刘泽岱又签订了一份内容相同的合同,洪亮将落款日期写成2005年8月1日。

 

2013年1月4日,刘泽岱又与央视动画签订《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美术造型委托制作协议,约定委托费用1万元,刘泽岱受托制作“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造型。

 

但协议签订后,刘泽岱并没有向央视动画交付作品。至2013年7月30日期间,刘泽岱两次退回1万元委托费用,并向央视动画公司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函。央视动画则三次退回1万元委托费用,并函复要求刘泽岱继续履行协议。

 

此后,刘泽岱又两次书面说明,95版动画片人物造型系委托创作,自己只享有署名权,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央视所有。

 

然而在庭审中,刘泽岱明确陈述当时与央视动画签署协议均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法庭还查明,大头儿子文化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5日。2014年3月10日,洪亮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全部转让给大头儿子文化公司。

 

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认为,央视只能对95版动画片享有著作权,对三件美术作品本身是不享有著作权的。其2013年推出的电视剧和电影,对这个故事和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形象进行了改编创作,属于侵权行为。

 

这一说法遭到了央视动画的否认。央视动画称,2013年左右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得知央视动画要翻拍《大头儿子小头爸爸》,所以找到央视动画想合作,但没谈成,才与刘泽岱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

 

法官一槌定音:委托作品权属受托人,央视动画不停播但高额赔偿


滨江法院审理认为,1994年刘泽岱受崔世昱的委托,独立创作“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因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故刘泽岱作为受托人对其所创作的三幅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有权转让给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

 

95版动画片作为演绎作品由央视支持,并最终由央视承担责任,故央视对该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根据央视的授权,央视动画有权在2013版《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中使用95版动画片中的人物形象。但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其在行使演绎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其未经大头儿子文化公司许可,在2013版《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以及相关的展览、宣传中以改编的方式使用原告的作品并据此获利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此案审判长王亦非说,这个案件在庭审期间,从包括所有的证据来看,案情确实是比较复杂的。由于历史原因等等,造就了这个案件的特殊性,法院最终没有判决央视停止《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的播放,这也是判决结果中比较创新的一个方面,即维护和尊重各自已经形成的市场格局和相对稳定的市场秩序。

 

“我们既尊重历史,也尊重现实,同时要考虑到对合法权益人的权益保护,以及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所以我们认为本案当中若要求央视停止对《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的播放,将不利于公众的利益,也不利于作品本身的传播。因此,最终采用适当提高赔偿额的方式来作为替代停止侵权行为的补偿。”王亦非说。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