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4天被抓获检方认定其属于自愿认罪认罚
来源:正义网|作者:史兆琨 李立峰
10月30日下午两点四十分,在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庭审现场,当法警拿着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给被告人查看确认时,被告人王某点头表示“这是我签署的”。
“签署时是否有律师在场?”法官继续问道。
“是。”被告人王某答。
在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中,一连串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关的问答后,法官开始采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公诉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诉。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庭予以采纳……”大约8分钟后,法官对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进行当庭宣判,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紧接着,同样适用速裁程序的韩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开始进行审理。“被告人韩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渝北区检察院检察一部办案检察官张怡当庭宣读检察机关起诉书,对该案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
“《意见》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张怡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意见》出台后,她反复阅读《意见》规定,严格按照《意见》办理案件。“审判环节一般不会改变量刑建议的内容,这也给犯罪嫌疑人较为明确的刑罚预期。”张怡说。
下午三点四十分,庭审依然在继续。法庭对程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今年1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程某在家中容留陈某以注射的方式吸食海洛因,导致陈某死亡。2月1日,被告人程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供述了案件事实。
“程某辩护人认为陈某死因复杂,不排除陈某是因为其他疾病而引发的死亡,该案适用普通程序。因为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当简化。”该案承办人、渝北区检察院两江新区检察室检察官樊鹏飞告诉记者。
记者采访了解到,被告人程某在犯罪后离开了现场,时隔4天被抓获归案后进行了如实供述,那么,是否能够认定程某属于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与司法机关配合,不能因为被告人犯罪后离开了现场,有逃避追查的行为,就否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的态度。检察机关应当保障其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樊鹏飞表示。
在法庭辩论环节,对于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建议的“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可以考虑到这些情节,酌情从轻处罚。
“首先,针对辩护人提出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公诉人均认可,也属于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由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诉人在给出量刑建议的同时,已经考量了上述情节。”樊鹏飞进行回应。
下午四点半左右,庭审结束。如何在量刑时拿捏好从宽尺度?“《意见》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樊鹏飞表示,在办案过程中,一定会进一步将《意见》“吃透”。
(检察日报重庆10月3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