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保障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权?
在2019年10月23日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了2014年以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其中在报告第九部分“推进以刑事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中,提到了从2017年开始推行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制度全覆盖工作。
在现代刑事法律制度中,辩护是刑事诉讼的重要职能之一,刑事诉讼的进行依赖于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职能相互作用,共同推动刑事诉讼的进程。在控诉权与审判权共同构成国家司法权的背景下,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确保三种职能的均衡协调,是构建现代、文明、稳定的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议题。
最近,笔者又重读了美国著名法学家、刑事辩护律师艾伦·德肖维茨的代表作《最好的辩护》一书,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实践,对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意义,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
在《最好的辩护》一书中,德肖维茨通过详细解剖分析他在上世纪70年代代理的十几件富有争议、影响力大的案件,向读者展现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在刑事案件中不可估量的巨大作用,也从法理上阐释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根本意义。
为什么要给坏人辩护?
在刑事案件辩护工作中,辩护律师最受人诟病的地方,就是需要面对公众的一个强烈质疑:为什么要帮助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说话?这个问题,也曾一直困扰着德肖维茨。
在书中,德肖维茨坦诚地说:“不可否认,在大部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都是有罪的。一些律师声称他只为无辜的人辩护,那是骗局!”
对于有罪的被告人,尤其是那种犯下令公众深恶痛绝的罪行的被告人,德肖维茨是如何在职业情感和法律逻辑上说服自己的呢?他认为,首先,判定被告人有罪,不是律师的工作,而是法庭或陪审团的责任。其次,再罪大恶极的被告人,也享有辩护的权利。最后,律师的作用并不仅仅是为他的委托人洗刷罪行,还包括庭外协商以认罪换减刑的讨价还价,以争取最短刑期等等。
德肖维茨曾在美国亚利桑那州代理了一起死刑案件,被告人是年轻的泰森两兄弟。他俩因为协助正在服刑的父亲越狱被捕,而在越狱过程中,他们的父亲和同伙在兄弟俩不知情的情况下枪杀了一家四口(包括一名两岁的婴儿)。泰森兄弟的父亲在追捕中已经死亡后,公众对凶残杀人犯的愤恨全部转移到了兄弟俩身上。德肖维茨从亚利桑那州对于判处死刑的立法本意中深入挖掘,提出了兄弟俩没有严重前科、没有实施开枪杀人的行为、不能掌控父亲的行为、没有杀人故意等方面的辩护意见。可兄弟俩最终还是被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核准了死刑,德肖维茨又努力将该案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尽管案件判决结果不是德肖维茨所希望的那样,但从他在整个案件辩护中所做的全部工作也可以看出,从浩如烟海的法律细节中,他在挖掘搜寻任何对被告人有利的论点,合理利用一切法律规定的司法程序,并监督制约司法权的实施,向公众展现出一个透明可预期的司法过程,这是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最大意义所在。
在倾听民意与抵制舆论干扰中寻求平衡
德肖维茨对于侵犯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各种“暗力量”十分警惕,尤其是来自媒体的力量。
1977年,德肖维茨代理了一个名叫伯纳德·伯格曼的被告人的案件。在他代理这起案件时,伯格曼已经被美国媒体和公众唾弃咒骂了长达两年半的时间了。伯格曼经营着纽约几十所不合格的老人院,他被人们指责严重虐待老人、在老人去世后仍旧冒充老人的名义骗取医药费以及利用老人院为黑社会洗钱等等。尽管伯格曼被查证属实及受到起诉的只是两条技术性违法行为,但公众舆论已经完全把他定性为一个恶行累累的邪恶犯罪分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官毫不掩饰自己对于被告人的厌恶,而舆论和政客更是连篇累牍地在广播、报纸等媒体上大肆批判伯格曼的各种未经法庭证实的“罪恶行径”,同时也会捎带着咒骂攻击伯格曼的辩护律师德肖维茨。最后初审法官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仅仅判处伯格曼4个月有期徒刑时,舆论更是炸了锅,纷纷把指责甚至谩骂的目标转移到了那位实事求是的法官身上。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舆论审判之下,无论是被告人、辩护人还是法官,都无一例外地会成为民众情绪宣泄的出口。如何在倾听民意与抵制舆论干扰中找到平衡,这不仅仅考验着承办法官的专业素养,更考验着他及时回应民意的智慧及担当。
在2019年10月召开的第七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周强院长对全国刑事审判法官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既要“必须严格公正司法,坚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也要做到“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融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兼顾天理、国法与人情”。这两项具体工作要求,为广大一线刑事审判法官点明了对一些舆论关注度高、争议性大的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具体思路和原则。法官只有深刻理解刑法社会功能,才可以将“保持定力”与“彰显理性、展示良知”有机统一地结合在一起,在刑事审判中做到“实现个案公正与类案公正、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
什么才是最好的辩护
在多年的刑事辩护工作中,德肖维茨遇到过形形色色的辩护律师,其中有几种类型的同行,德肖维茨深感不屑。比如与委托人超越代理关系的律师,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委托人权益之上的律师,以及工作中马虎粗心严重不负责任的律师。这几种律师,都没有完全理解辩护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真正的利益共同点在哪里。
德肖维茨认为,一个优秀的辩护律师能提供的最好的辩护,就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办案风格,尽最大的可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
什么样的辩护是最好的辩护?这是德肖维茨在书中的核心思考问题,也是笔者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一个法官在固定时间内同时面对的,有可能是十几件甚至几十件不同案件,而辩护律师则有可能会把全部精力放在一个案件上。可以想象,从对于案件证据事实审查把握的精细程度上来说,辩护律师的意见或许会成为承办法官审理该案件的有益助手。
作为一名刑事法官,笔者在工作中会接触各种各样的辩护律师,结合经验与感受,笔者认为,一个尽职尽责的优秀辩护律师,应该有以下特点。
首先,一个优秀的辩护律师,他既是被告人合法权利的维护者,也是承办法官在办理案件中的“法律之友”。他会将案件中所有程序和事实争议点详细且有理有据地罗列出来,供法官参考判断。其次,一个优秀的辩护律师,他会依靠专业能力及事实与证据,而不是依靠施加舆论压力和嗓门大小来获得法官的接受与认可。最后,一个优秀的辩护律师,更不会将个人社会知名度的获取凌驾于委托人的利益之上。
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刑事案件被告人不枉不纵、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讲,法官与辩护律师努力的方向,始终是一致的。
二者之间良好的关系,应该是“沟通”而不“勾兑”,“尊重”而不“放任”,“倾听”而不“偏听”。只要心中都饱含对于司法事业的热爱,和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不懈努力,法官心目中最好的辩护,也应该是辩护律师和被告人心目中最好的辩护。
而追求这样“最好的辩护”,或许恰恰是刑事案件之所以要保障律师辩护全覆盖这项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作者单位: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