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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的责任:确保求助信息真实性​
日期:2019年11月12日 10:15

 

平台的责任:确保求助信息真实性

 

 

       宣判后,朝阳区法院望京法庭庭长王敏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搭建现状如何?诈捐、骗捐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王敏: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已经成为互联网捐赠中作用最广、影响最大的方式之一,对于拓宽社会救助范围、促进民间慈善事业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尽管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已经蓬勃发展,但是相关的法律规范尚处于空白,网络平台、发起人、筹款人、捐赠人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均无明确规定,求助人信息披露范围不清、标准不明、责任不实,筹集款项的流向和使用亦不公开、不透明、不规范。这些都给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带来诸多问题和隐患,一些诈捐、骗捐事件甚至可能引发信用危机,直接冲击现有救助体系。为此,必须引起全社会的警惕和关注。

 

    记者:刚刚您提到互联网个人求助平台的首要义务是求助信息真实性的审查责任。但是现实中,平台认为自己仅是第三方,且往往推脱自身审查能力有限。对此,应如何强化对于求助信息真实性的审查呢?

 

    王敏:求助信息的真实性是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行为的根本基础和核心关键。而这个真实性的审核义务,必须由平台来承担,不容推卸。确实,作为普通的互联网企业,审查工作具有一定难度,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建议健全审核机制,严格审核事项、规范证明资料提交标准。平台应将疾病治疗和费用支出、家庭经济收入、固定资产及金融资产持有情况、其他渠道救助资金取得情况、基本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报销情况等列为求助时必填事项,全面进行审核。此外,每一类审查事项,均应逐项明确证明材料提交要求及标准。

 

    搭建信息公示系统,形成审核合力。建议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建立个人大病求助信息公示系统,积极推动与相关行政机关、医疗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等的合作,通过社会公示、审核异议等程序,最大程度排除不实信息。

 

    建立失信惩罚机制,积极追究失信责任。建议行业自律管理中落实失信筹款人名单制度,经查实存在提供虚假求助信息、隐瞒家庭财产、不当使用筹集款等行为的,网络平台应立即冻结筹款、终止项目、启动核查,整个行业均应共享上述名单,并对相关主体的再次筹款行为给予限制。同时,网络平台应依法对失信筹款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

 

    最后,网络平台要加大资源投入,加强信息前置审核力度,配备与求助规模相适应的审核力量,同时增加专业性审核。

 

    记者:大多数网络捐赠金额都很低。对于小额捐赠,大多数捐赠人没有动力跟进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保每一分善款都用到受助人身上?

 

    王敏:从这起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求助纠纷案中,可以看出,互联网个人求助平台管理目前存在的漏洞比较多,一方面筹集的款项由互联网平台持有,没有分账管理,亦缺乏第三方监管,另一方面,筹款是采取发起人一次性提现的方式支付的,至于发起人提现以后如何使用,没有监管。

 

    要解决这个问题,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力:一方面,推进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有资金与网络筹集资金分账管理,建立健全筹集资金公示制度、募集资金第三方托管监督制度,切实防范资金挪用风险。另一方面,推动建立网络平台与医疗机构资金双向流转机制,将筹款人提现支取方式改为医疗费转账支付方式,即由医疗机构依据患者需要及筹款额度,从网络平台直接扣划。扣划部分如最终有结余,再由医疗机构直接退还筹款专用账户。同时,上述利用捐助款支付的医疗费项目,医疗机构还应在相应的收费明细中明确标注“社会捐助”,以免重复报销。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