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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双11中套路了?法官说你有这些“后悔药”
日期:2019年11月12日 10:51

 

以案释法|双11中套路了?法官说你有这些“后悔药”

 

 

一年一度的全民网购狂欢节——“双十一”已经开始,在买买买的过程中,如遇到商家虚假宣传怎么办?收到的商品存在瑕疵怎么办?收到商品不满意想退货怎么办?广大消费者在“剁手”的同时,有必要先了解一些网购维权的正确姿势,避免网购一时爽,却深陷维权战场。

 

我要退货,需要理由吗?

不需要,但7天为限!

 

2016年11月7日,李小梅在吴云经营的微店中购买皮衣一件,商品名称为“A152水貂染色SAGA认证,不同光线下变换,超显肤色,长81肩41-42袖62胸116”,并以直接到账的方式向吴云支付价款3200元。

 

当天下午,吴云向李小梅快递发货上述衣物。2016年11月8日,李小梅收到衣物验货时发现衣服质量和尺寸有问题,当日便向吴云反映并要求退货,退货理由为:1、肩部尺寸实测46-47厘米与微店标注41-42厘米不符;2、到货当晚衣服扣子即掉,质量不合格;3、衣服袖子肥大与展示样品不符。故此,李小梅质疑这种质量衣物能否获得SAGA认证。因与吴云交涉未果,故李小梅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款3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云系通过网络平台向李小梅销售商品,其销售商品不具备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形,故李小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其亦应在该时间内向经营者吴云主张退货退款。其要求吴云退款的相应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李小梅应当妥善保管涉案商品,并在收到吴云返还的货款的同时向吴云退回涉案商品。

 

法官释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除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几种特殊情形外,均可以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知假售假,存在欺诈?

可要求三倍赔偿!

 

5月20日,王小小在李大强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一套KENZO新款短袖圆领印花彩蓝色太空棉时尚休闲女装T恤上衣及半身裙,颜色蓝色,尺码S、M,费用1500元。王小小收到货物后发现衣服的吊牌有“KENZO”、“欧汇¥2900”的字样,内部标牌有“Made in Portugal”、成份、洗涤事项等,没有中文文字。

 

后王小小发现衣服中有污渍,即在收货当天上午在淘宝网上发起“仅退款”申请,原因是材质、面料与商品描述不符,质量有问题,是假货。卖家李大强拒绝了本次售后服务申请,说明是“买的时候说的很清楚,不退不换的亲”。王小小随后要求淘宝介入,同年7月7日,淘宝网依据《淘宝争议处理规则》第二十三条将1500元货款退还给王小小,“淘宝小二”写明“判决理由:假货”。

 

王小小认为李大强知假售假,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李大强赔偿其价款三倍即4500元,淘宝网络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由于淘宝网络公司的客服“淘宝小二”已对商品作出了“假货”的判断,故卖家李大强已构成对买方的欺诈行为,应承担支付三倍赔偿款的责任。其次,关于淘宝网络公司对于卖家的欺诈行为应否承担支付三倍赔偿款的连带责任。王小小购买商品的卖方是李大强的店铺,淘宝网络公司并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是网络服务平台,其在诉讼中提供了卖家李大强的真实姓名、地址,故王小小要求淘宝网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对其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如发现网店经营者有知假卖假等涉及欺诈行为,可主张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价款三倍的赔偿;当网络销售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可要求十倍赔偿!

 

刘明通过淘宝网络购物平台,在王大雨经营的网店中购买了日本进口薯片共八件,共支付价款1112元。刘明签收商品后,发现该商品没有中文标签,且产品标注产地制造者日本茨城县,属于2017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日本核辐射食品。刘明因此认为王大雨销售不合格进口食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王大雨支付十倍赔偿款111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产品外包装通体没有中文标签,且通过刘明提交的翻译文件显示,涉案产品的销售商和粉末调味料制造商地址均位于日本茨城县,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相关规定,茨城县属于禁止进口的都县范围内,故王大雨销售的涉案商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王大雨明知涉案商品无中文标签而上架销售我国明文禁止进口的产品的行为,应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鉴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食品安全存在影响,刘明要求王大雨给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在预包装食品包装上使用中文标签是《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要求。购买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一定要有中文标签;第二,要留意核辐射区域生产的商品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第三,对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消费者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不以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编辑:李偲偲  汪希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