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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和理念在同案同判中的应用
日期:2019年11月14日 09:51


区块链技术和理念在同案同判中的应用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田海鑫

 

    区块链理念体现为一种信任机制,通过技术上的手段,能够实现各成员目标、行动规范一致,这与同案同判的要求不谋而合,在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方面有着广阔的适用前景。

 

    10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10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旨在从审判机制上极力避免本级生效裁判之间发生法律适用分歧,并及时解决本级生效裁判之间业已存在的法律适用分歧,从而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维护司法公信力。作为新兴的技术,区块链在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即同案同判方面有着广阔的适用前景。

 

    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简言之,它是一个分布式的共享账本和数据库,具有以下特性:第一,去中心化。每个参与者都可以在区块中存入信息,各个区块按照时间节点链接在一起成为区块链,且并不依靠第三方的管理机关和服务器设备,每一个节点均可操作验证、传递和管理信息。第二,开放性。区块链中所有节点均可访问信息,数据库高度公开透明。第三,自治性。区块链采用协商一致的规范和算法,所有节点均能够自由安全地交换数据,而不需要关注别人的行动。第四,不可篡改性。一方面,区块链中的信息通过密码学技术进行加密,一旦信息被保存,就无法修改。另一方面,传统集中化的数据库一旦遭受攻击便会产生严重后果,而只要不能掌控区块链数据节点的51%,理论上就无法操控修改数据,数据的安全性更有保障。

 

    区块链在同案同判中的应用并不同于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寻求的是在集中化的数据库中实现案例学习、推理,尽可能实现同案同判;而区块链则可以实现每一个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都能够对各种信息进行整理、记载,其他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可以溯源、查阅、验证,并且基于区块形成时间的先后性,任何人对同类案件形成的信息无法进行更改,从而实现遵循前例的效果。不过,尽管二者的原理和思路存在差异,但都是基于大数据和互联网所实现的技术应用,在实现同案同判中均能发挥重要作用。

 

    目前来看,区块链在电子存证领域适用较多,当事人在区块链上对权属证明、权益凭证、交易过程、侵权行为等进行存证、取证,以实现权利保护,这属于公有链。司法机关也可以建立私有链应用于法院司法审判的管理,例如电子卷宗、电子档案、裁判文书生成与存档。基于区块链技术,办案过程中重要的操作记录、数据、文件、档案能够保证真实可靠。区块链主要基于五层技术架构:数据层、网络层、共识层、智能合约层、应用层,这意味着在建设同案同判区块链中也面临类似的技术要求。结合区块链的理念和特性,笔者认为同案同判的区块链平台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构建:

 

    第一,基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以往仅由权威机关发布裁判文书、指导案例的模式将发生转变。区块链强调众多主体的参与性,每一个法官都可以将自己的典型裁判案例转变为数据段和规则,再按照协议规范在区块链中记账发布,这一案例信息将自动为所有裁判者共享。实现这种去中心化,关键在于区块链发布的共识算法,只有各方对于同类案件“同判”时,才能够被记录进区块链账本中,如果有人未按照共识算法提供一致的裁判,则会被其他人拒绝。

 

    第二,基于区块链的开放性,除司法审判机关可以利用同案同判区块链之外,当事人也可以自由访问。这不但有利于当事人获取案例资料,同时也便于当事人援引区块链中的同类案件信息,支撑己方的主张,将会是践行司法公开的重要一步。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司法机关是裁判主体,当事人在区块链只能访问而不能进行记录,唯此才能保证区块发布主体的专业审判资质。

 

    第三,基于区块链的自治性,法官在记录发布同案同判区块时,只要遵守智能合约发布,就被认为是规范可靠的。这样一方面能够极大降低法官的审判责任风险,使法官能够自由安全地使用数据,产生信任机制,另一方面由于法官在区块链中理论上处于匿名状态,从而使其能够真正遵从自己内心确信,有利于避免外在不当干预,实现多个主体之间的协作信任与一致行动。基于这种自治性,也能够鼓励法官积极记录案例信息,提升工作获得感。

 

    第四,基于区块链的不可篡改,系统会对同案不同判的矛盾裁判产生排斥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中要求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依托办案平台、档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智审等,对本院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和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司法实践中,基于人案压力,法官往往难以完成全部检索工作。而区块链完全可以实现自动检索功能,如果存在同类案件,区块链会直接向法官展示先前案例的法律适用结果,法官可以对其直接适用,不需也无法对其进行修改。同时,由于区块上的案例信息中存在时间戳,也便于法官溯源案例。

 

    当然,区块链在同案同判应用中也不意味着完全不能对先前案例进行修改,日前刚刚发布的《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相应业务部门和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分别负责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的相关工作。当先前案例经过再审被推翻,或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法律适用分歧作出决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可以在区块链中对错误或失效的案例进行删除、修改、完善,随后这一操作也能够被所有区块共享。

 

    不过,客观来看,仍在发展初期的区块链技术和理念并不能完全实现同案同判,尚存在以下需要攻克的问题:首先,区块链需要电脑具备极高的性能和运算能力,随着区块链数据的增多,普通电脑会存在存储和读写上的负担,尤其在同案同判智能合约层面需要大批量读写数据,数据同步也需要高速网络,如果只有少数机构能够运行数据,则违背了去中心化的初衷,会产生新的寡头,因此区块链和大规模应用对各地法院的硬件设备投入提出了高的要求。其次,建立同案同判区块链,需要打破各级法院间普遍存在的信息壁垒,实现统一平台操作,其中技术难点和盲点仍然存在,由于其不可篡改性,同案同判智能合约一旦部署,极难修改,代码变更Bug修复一定程度上成为难题。最后,目前司法人员普遍尚未对区块链有足够的重视,缺乏密码学、信息学与法学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一部分司法人员尚不熟悉区块链技术的原理与运行机制,这对区块链技术和理念的应用也提出了极大挑战。

 

    区块链理念体现为一种信任机制,通过技术上的手段,能够实现各成员目标、行动规范一致,这与同案同判的要求不谋而合,要想实现这一理想愿景,一方面要加强对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学习和贯彻,加大软硬件的资金投入,建设区块链同案同判业务和区块链本身技术的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也要在智能合约层统一裁判标准,并在类案推送的合约模块打造上及时出台技术、管理、数据、安全使用等方面的标准、指南和法规。同时,在人才培养方面,既要关注目前审判人才的素质提升,更加重要的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应当开设司法与科技融合相关的专业课程,为未来智慧司法储备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