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违规停车后发生事故致人重伤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张颖 刘晓芳
案例:李某在一个雨夜手持雨伞驾驶二轮电动车,沿道路行驶时,与武某随意停放在道路上的小型轿车后保险杠左侧相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武某正好赶回现场,看到发生交通事故,因自己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为逃避责任,叫来邓某顶替。交警到现场后,邓某自称是其驾驶该小型轿车。现场勘查完毕后,公安人员带邓某采集血样,嘱其要照看李某,并要求其到交警大队接受询问。因李某伤情严重,医疗费数额较高,邓某反悔,不愿照顾李某,提出不愿再为武某顶替。邓某遂与武某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武某因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其后,经伤情鉴定,李某构成重伤。
分歧意见:对于武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武某案发时并未驾驶肇事车辆,该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不属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武某因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已对其逃逸行为作为违法行为评价过一次,若将其作为构罪条件,则存在重复评价问题。故该案中武某只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交通肇事罪。武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将车辆违规停放在道路上,其行为属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并且事故发生后找人顶替,意图逃避法律责任,属于肇事后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2条第2款之规定,武某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并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情节,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武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点,武某是否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武某是否为肇事逃逸?第一,交通事故发生时,武某的车辆虽处于静止状态,且武某并未在车辆内,但是,武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导致了车辆属于违规停放,其后又出现了交通事故,该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造成的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状态持续存在,该事故为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结果,故武某是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第二,武某到达案发现场,发现受害人李某受伤,没有及时送往医院,而是找邓某顶替,企图逃避法律责任,根据《解释》规定,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本案中,武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使受害人李某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武某没有尽到由此而产生的救助义务,而是找人顶替,未及时进行救助,推卸、逃脱责任。武某的行为比单纯的逃离现场更为恶劣,故符合肇事逃逸。按照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武某肇事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故武某无驾驶机动车资格,致李某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作者单位: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