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并强迫多名未成年少女卖淫 涉及七个罪名
江苏南通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被严惩
本报讯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徐某等9名被告人(其中一名被告人杨某为另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涉及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引诱、介绍卖淫罪,盗窃罪等7项罪名。其中,首要分子徐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九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以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纠集在旅馆、酒店,进行犯罪预谋或实施犯罪,先后在南通市通州区、崇川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采用假意处“男女朋友”的欺骗手段,以及殴打、拍裸照、凌辱等暴力和威胁手段,先后控制5名未成年被害人,对她们实施强奸、抢劫、非法拘禁、强制猥亵、侮辱、引诱、介绍卖淫、强迫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计200余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近11.8万元,用于犯罪集团成员的日常开销及吃喝玩乐。
同时,为了防止罪行败露,徐某还指使集团成员采用变更微信头像、删除聊天记录、卸载微信软件以及逼迫被害人撤销报警等方式,逃避警方检查,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等8名被告人在较长时间内,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首要分子、主要成员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期间以暴力、威胁、恐吓、诱骗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多次实施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伤害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扰乱正常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是具有恶势力性质的犯罪集团。其中,徐某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是该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法院根据该集团成员所组织、参与的犯罪并结合各自的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