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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苏格拉底之死说起​
日期:2019年11月22日 09:42

 

从苏格拉底之死说起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牟治伟

 

    案件的由来

 

    公元前399年,70岁的苏格拉底被告上法庭。案件的由来是,苏格拉底的朋友在雅典城邦的德尔斐神庙上为苏格拉底占卜时,神谕显示苏格拉底是雅典城邦最聪明的人。

 

    苏格拉底并不认为自己就是城邦里最聪明的人,并经常说自己一无所知。

 

    为了否定自己是神谕所显示的城邦里最聪明的人,苏格拉底不断地去找城邦中那些以智慧著称的人谈话,并试图通过对话来发现比自己更聪明的人。

 

    苏格拉底在与人对话的过程中,总是以一副无知者的态度向对方请教问题,最后逼得对方理屈词穷,狼狈不堪,最终使自己四面树敌,被人告上法庭,理由是以腐蚀青年人的心灵、不信仰城邦的神灵而相信他自己发明的神灵。

 

    法庭的审判

 

    苏格拉底在申辩时说道,自己是神赐给城邦的礼物,雅典城邦就好比是一匹良种马,由于身形巨大而动作迟缓,所以需要某些虻子不断地去刺激它。苏格拉底把自己比喻成不断刺激城邦这匹良种马的虻子。

 

    苏格拉底说:“我整天飞来飞去,到处叮人,唤醒、劝导、指责你们中的每一个人。先生们,你们不容易找到另一个像我这样的人,如果你们接受我的建议,那么你们就不要处死我。然而,我怀疑你们已经昏昏入睡,你们对我的厌恶会使你们接受阿尼图斯的建议,一巴掌把我打死,然后继续昏睡,直到你们生命的终结,除非神出于对你们的眷顾,支配另一个人来接替我的位置。”

 

    苏格拉底初次申辩结束后,五百人议会进行投票表决,以281票对220票判决苏格拉底有罪。按照雅典法院的审判程序,被告人被法院裁判有罪后,由原被告双方分别提出一种处罚的方式,然后由法院再次进行裁判。

 

    苏格拉底紧接着对法官说道:“如果我严格地公正地提出对我的恰当惩罚,那么我建议由国家出钱养我。”苏格拉底提议如果交罚金的话,只交一明那罚金,因为自己没有多余的钱。苏格拉底发言结束后,500人议会再次就苏格拉底的量刑进行表决,这次表决是以361票比140票判处苏格拉底死刑。

 

    带偏见的审判

 

    雅典法庭以公开审判的方式判处了苏格拉底死刑,但是苏格拉底之死却在后世成为一个永恒讨论的话题。

 

    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认为,多数人具有的不受制约的权力,是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的原因。“全体人民的统治,即人数最多、势力最大的阶层的统治,有着和纯粹的君主制一样邪恶的本性,因而基于近乎相同的理由,需要自我制约的保障制度。”

 

    法国思想家贡斯当认为,苏格拉底之所以被判处死刑,是因为当时的雅典城邦没有私人意义上的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从程序正义和公正审判的角度来看,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是因为审判法庭本身的不公正。程序正义和公正审判要求审判者是无偏见的,审判者在作出决定时不能具有个人偏见,不能让个人的主观好恶影响判决结果。如果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对一方当事人带有偏见,那么作出的判决就缺乏公正性。

 

    实际上,雅典城邦一直要求法官必须公正无偏见。雅典城邦每年选出的法官,必须前往雅典东南方阿德托斯山上进行如下宣誓:“我将根据雅典的法律和法令进行裁判,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我将依最公正的观点裁决。”

 

    在每次审判前,审判员也要进行类似的宣誓:“我将根据公民大会和议事会通过的法律和法令进行表决,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根据我的正义感,毫无偏爱和敌视;我将只根据指控的事实进行表决;我将同样听取原告和被告的陈述,毫无偏私。”

 

    苏格拉底在申辩时就曾提醒法官注意:“法官并不是坐在那里把公正当作一种恩惠来分发,而是要决定公正在哪里,他们发誓不按个人好恶来定案,而是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然而,在审判苏格拉底的过程中,法官却受到自身偏见的影响。由于苏格拉底在法庭上出言不逊,激怒了裁判者,以致在第二轮投票表决是否应当判处苏格拉底死刑时,有80名原先投票判决苏格拉底无罪的人转变了立场,改判苏格拉底死刑。从对苏格拉底的审判中可以看出,裁判者个人的好恶会影响到判决结果的作出。

 

    公正审判与偏见防范

 

    法官的偏见是不易探知的。一个带有偏见的法官,可能是一个在外表上表现得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法官。在法庭上,法官完全可以表现得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同等的发言机会,不介入当事人的争论中,保持一种超然独立的地位和态度。但是,在对事实进行认定,在对证据进行认证时,则可能会因为自身的偏见而倾向于支持自己喜欢的或者有好感的一方,而对自己所厌恶或者反感的一方,则容易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

 

    法官的偏见根植于人性深处,任何人在作出决定时都有可能受到自身偏见的影响。偏见导致偏向,偏向动摇决定的客观中立。只要存在法官进行价值判断的地方,只要存在法官有自由裁量的地方,法官的决定就有可能受到自身偏见的影响。

 

    个别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受到自己主观好恶的影响,有时会对当事人的外貌神情、言行举止不满;有的则会因为相同的因素而对当事人表现出同情、喜欢和怜悯。还有的会因为当天心情的好坏而影响到判决结果的作出。

 

    法官也是人,对喜欢的东西会倾注更多的感情,对厌恶的东西会漠然,心情愉快时会表现出更多的同情和关心,心情糟糕时则会显得不耐烦。所有这些情感上的因素,并不因为法官一旦法袍加身,就消失不见,无须防范。正是因为对法官身上所具有的人性因素不信任,所以才确立了“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条程序正义原则。

 

    要确保公正审判,就需要对法官的偏见进行防范。为了防止法官的主观偏见影响判决,法官必须充分阐述其判决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判决结果得出的整个推理过程。法官的推理应当建立在逻辑法则、经验法则和自己的良心的基础之上。

 

    为确保法官在评议和裁判案件时,不受主观偏见的影响,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53条更像是针对法官的偏见而特意规定的一条戒命,它提醒法官在评议案件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时,应当平心静气,集中心思,本着内心良知,充分考虑被告提出的证据及其辩护理由。

 

    对法官偏见的防范,除了法律的外在约束外,更多的时候还需要法官秉诸自己的良知和理性,时时拂拭内心的尘埃,确保自己澄明,公正裁判。

 

    (作者单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