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瑞“救弊”裁判的启示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孙云文 陈毅清
海瑞是明朝时期有名的清官。他的一生,经历了正德、嘉靖、隆庆、万历四个朝代,他疏浚河道,修筑水利工程,力主严惩贪官污吏,禁止徇私受贿,并推行一条鞭法,强令贪官污吏退田还民。他明断疑难案件,有“海青天”之誉,深得民心。
据《明实录》记载,海瑞在任期间,看清社会矛盾的实质,认为“堵”不如“疏”,提出司法官应积极受理民间诉讼,并且要善于提炼处理矛盾纠纷的经验,然后传授给黎民百姓,让他们懂得一些基本的司法原则,对简单的纷争可以“自行处断”,从而减轻政府的治理压力。
《治安疏》是海瑞的主要作品之一。它实际上是海瑞写给明世宗朱厚熜的一篇奏疏,他在奏疏中大胆揭发官场的弊端和统治阶级的罪恶,同时也根据社会现实提出了改革意见。海瑞在奏疏中写道:“疑狱……窃谓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后人将之概括为海瑞“救弊”裁判方法。
海瑞之所以坚持“救弊”,这与当时的历史现实是相互契合的。海瑞看到,当时的乡宦、富家为富不仁,大量兼并土地、侵占田产、欺凌弱民,为维护百姓的利益,只能适当屈富、屈宦。
以古观今,海瑞的“救弊”裁判方法至少给我们三重启示:
其一,司法应呼应时代需求。每个朝代和时期,都有其特定的场域环境,不同的群体在场域环境中会面临不同的生存状态。司法官处断矛盾纠纷,需要在大的层面上考虑裁判结果对场域环境的影响。彼时,乡宦、富家欺压弱小,枉顾芸芸黎民的“一日三餐”,极有必要在司法裁判中削其戾气,通过公权力的形式平衡上层阶级与低层小民的“生存资源”,以此体现司法的公平济世,进而壮大司法工作的群众基础。
换言之,今天的司法审判工作要呼应大局之需。以优化营商环境为例,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司法者需要更加积极主动,要站在企业家的角度,促使涉企纠纷尽早解决;需要进一步优化司法环境,对企业的需求作适当倾斜照顾,使企业在融资、土地租赁、行政审批等环节和活动中,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其二,司法应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当时百姓已经长期遭受乡宦、富民的欺凌,如果再得不到政府的庇护,必然会引起社会动荡,于是他呼吁要通过司法裁判手段,尽可能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让百姓看到政府的责任,对政府保持信心,以此稳固社会。但也应当看到,司法“济弱”需要智慧和勇气。强势群体极有可能会干扰司法,这就要求司法者要时刻保持定力,以法为剑保公正。
其三,司法应做到章法有度。海瑞的“救弊”行为有一个大前提,即“疑狱”或称“可疑者”,意指不能完全确定、尚有存疑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借助司法裁判维护弱者利益,实际上是依赖于司法的自由裁量权适当照顾弱者。
自由裁量权必须是“法定”裁量权,裁判者要在天理、国法、人情的范围内找到裁量依据,而不能无端发出;要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向民众展现在“存疑”的情况下,保护弱者的必要性。如果法律的规定已经明确指向“彼”或“此”,则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而不能作出“照顾性”裁判。
更为重要的是,自由裁量权应坚持适度原则。屈富民、屈刁顽、屈乡宦,均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不能无原则、无限度地减损富民、刁顽、乡宦的利益,能扣其一石则不扣十石,否则会演化为另一种形式的不公正,由此引发社会问题。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