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空转”瓶颈
作者:闵丰锦 来源:检察日报
自刑诉法修改至今,多数地区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但仍有部分地区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态度不积极、适用率不高,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立法空转”现象。司法者观念的滞后既不利于国家法律的全面落地,更不利于被追诉人享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红利。据调研,部分地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比例不高有三方面原因。
一是对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地位与作用认识不清。长期以来,在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运行模式下,部分检察干警认为检察机关是刑事诉讼流水线上的过渡者,对覆盖刑事诉讼全阶段的法律监督者的定位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承担主导责任认识不清,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内容与机制缺乏了解,这都直接影响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二是内部办案手续增多、办案节奏加快,导致主观缺乏适用意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须与犯罪嫌疑人和值班律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律师履职说明书》等法律文书,对指控罪名、量刑建议提出具体意见,程序与工作量大为增加。同时,在捕诉一体运行机制下,检察官必须优先办理只有7日办案期限的批捕案件,加之法院开庭时间固定、律师值班时间固定、远程视频提讯时间固定等客观因素,倘若办案时间把握失当,容易超出速裁程序10日至15日办案期限。因此,部分检察官产生畏难情形,并不主动适用。
三是部分地区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衔接不力,导致值班律师缺位,客观上无法适用。根据刑诉法规定,值班律师的法定派驻地点是“看守所、法院等场所”,并未规定在检察院派驻值班律师。虽然前不久出台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在检察机关的派驻,但其全面实施需要时间。据了解,在刑诉法施行后的一段时间内,存在部分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在同级检察院派驻值班律师现象,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值班律师缺位而不能适用。
为了达到最高检提出的7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应从四方面化解制度“空转”瓶颈。
一是对检察机关在具体程序中的地位与作用统一认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承担主导责任,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而作出的繁简分流、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审前主导作用,是针对有所刑事案件所言,对于不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要以庭审实质化的方式进行。通过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而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节约大量司法资源,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配置到不认罪、不认罚的案件及大案要案中去。
二是根据本地实情,由省级检察院统筹优化本地区认罪认罚案件的办案手续,为改革内部“减负”。有些地区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区检察官权力清单,进一步放权,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无须撰写公诉审查报告、可由检察官助理单独出庭;自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实施后,对批捕案件内部报告进一步繁简分流,即认罪认罚的批捕案件和无逮捕必要不批捕案件采用表格式报告,减少了大量繁琐的程序环节和文字工作。
三是省级统筹,检察机关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对接,保障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鉴于各地律师资源不均衡,可采用每周固定值班或根据个案需要及时指派值班的方式。
四是加强系统内部交流,向适用成熟地区检察机关学习经验。不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地区的检察机关适用率高达八成以上,形成了制度运行成熟的本地模式,针对办案流程、文书、值班律师、讯问模式、控辩协商等条目可资借鉴推广。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