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出台意见
规范办理“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案件
本报讯 (记者 马 荣)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虚假诉讼、非法放贷违法犯罪,维护金融、司法秩序和社会稳定,深入持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要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加强关联案件的查询,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坚决防范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审查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的、非法讨债犯罪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已作出裁判并生效的案件,应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意见》要求,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要制定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加强对疑似职业放贷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并对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要建立健全办案沟通协作机制,对于人民法院移送的有明确线索的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并反馈移送法院。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案件,应同时将移送函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将监督情况反馈移送法院。
《意见》还明确了“车贷”类、“房贷”类、“校园裸贷”三类典型“套路贷”案件的定性,列举了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非法索债”等“套路贷”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