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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不该是广告噱头
日期:2019年11月25日 10:56

 

观点

“驰名商标”不该是广告噱头

 

    国家知识产权局1119日就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发布通知,明确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引导企业正确认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在执法中,要正确区分“驰名商标”字样正当使用与违法使用的界限,若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于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应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在不少消费者眼中,“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称号,是商品优质的象征。早在20144月,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要求,广告宣传中禁用“驰名商标”字样,然而时至今日,“驰名商标”仍被一些企业当成荣誉称号使用。基于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申“企业不可将驰名商标作荣誉称号突出使用”,并将加大查处力度。

 

    “驰名商标”在商标法修订中出现,本意是对其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对跨类别、跨领域实施更好的保护,防止被侵权“傍名牌”,而非一个荣誉称号。“驰名商标”的功能已被异化,非但未能起到保护商标、防止侵权的作用,反而成为商家进行虚假宣传和不当竞争的工具。

 

    换言之,“驰名商标”被滥用,废止才是治本之策,立法机关应对商标法进行重新修订,删除申报和注册“驰名商标”的相关条款。事实上,每个商品、每个商标,都应该得到同等的保护,而没有“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之分。否则,不仅人为造成企业不公平竞争,也容易使人质疑管理部门。

 

    ——张西流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