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
国函〔2019〕11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按照《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即日起至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期满(2022年1月30日),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6部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期满,国务院将根据实施情况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