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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作为提高涉黑恶案件审判效率
日期:2019年12月02日 09:33

 

积极作为提高涉黑恶案件审判效率

 

 

    提前介入,以审判证据标准引导侦查公诉方向;开好庭前会议,保障庭审顺畅进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格政策界限,妥善处理涉案财物。

 

    当前,随着进入审判阶段的涉黑恶案件数量增多,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检验证据质量、考验司法能力时间。涉黑恶案件罪名多、人数多、案情复杂,审判难度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在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积极作为,攻坚克难,着力解决制约审判效率的突出问题,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提前介入,以审判证据标准引导侦查公诉方向。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依法办案,是扫黑除恶的根本要求和基本底线。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突出审判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中心地位,保证公安、检察机关的证据收集、审查等活动均按照法院审判的标准要求进行、经受法庭举证质证的检验。由于黑恶势力犯罪本身具有的复杂性,加之不同办案机关在政策解读、事实证据、执法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可能存在认识上不一致的地方,如果处理不好会影响工作深入推进。因此,法院的提前介入,对于统一执法司法思想、规范标准尺度尤为必要,这既是开展专项斗争的刑事政策要求,也是保证审判效果的现实需要。提前介入不是联合办案,也不是越俎代庖,而是法院通过延伸司法职能,提前了解案情,帮助审查卷宗材料,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等方式,强化证据意识,提高证据标准,达到以审判证据标准引导侦查公诉方向、提高案件整体质量的目的。一是严把证明标准,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严格审查证据,不迁就、不降格、不凑数,确保认定事实清楚、准确。二是贯彻证据裁判,以审判证据的标准指引诉前证据的采集、整理、归纳、认定,对于取证可能出现的非法证据、瑕疵证据、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规范取证行为,统一证明标准,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三是加强沟通释明,无论是排除非法证据,还是要求补强证据,或者对瑕疵证据作出说明,都要向侦查、审查起诉人员详细阐明观点理由,深入交换意见,取得他们理解认同,主动按照审判程序的标准和要求依法办案,开展工作。

 

    开好庭前会议,保障庭审顺畅进行。涉黑恶案件往往涉及多个罪名、多起事实或者多名被告人,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庭审调查的事实、证据工作量较大。通过庭前会议能够解决程序性问题,有效区分存在争议和无争议的事实、证据,整理固定事实、证据争点,保证庭审更具针对性。同时庭前会议具有不受时间、次数、场所限制,不对外公开等特点,有利于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双方庭前表达的观点,庭审时就会更加精炼集中,大幅提高庭审效率。一是有效解决程序性事项,对于要求证人出庭、调取新证据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在庭前会议上依法作出处理,告知处理决定,并说明理由。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同样申请或者异议的,法庭当庭予以驳回。二是组织展示证据,整理事实和证据争点,听取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拟证明事实的意见,归纳存在争议的证据及焦点,明确法庭调查的方式和重点。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没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庭审可就证据的名称及其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简化举证质证,必要时可以将多项证据打包举证质证,节约时间;对于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材料,则重点调查,分别举证质证,引导双方充分发表意见。这样既保证了双方的诉讼权利,促进庭审的实质化,又有效提高了审判效率。三是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涉黑案件往往因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而引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众多、诉求多元,如果被害人全部参加庭审,发表意见,可能会影响庭审顺畅,甚至造成庭审中断迟延。因此,在确保被害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上对于被害方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尽力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作为被告人量刑情节记录在卷;对于达不成协议的,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予以驳回。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落实新修改的刑诉法要求的重大司法改革举措,对于节约国家司法资源、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具有重大意义。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非核心成员、地位作用不突出、犯罪情节一般的参加者,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做好释法说理和思想教育工作,促使其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在程序上,由于被告人对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诉辩双方的争辩焦点主要集中到量刑的幅度上,法庭调查、辩论等环节得以简化,庭审过程顺畅快捷简练。更重要的是,从证据链条分析,其认罪的意愿态度,增强了其口供等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补强了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对其他同案犯,尤其拒不认罪罪犯的犯罪事实形成有力佐证,形成心理震慑,打消抵抗对抗企图,彻底分化瓦解其组织体系,对全案的审判起到良好的助推作用。对于组织者、领导者、起重要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如被告人确实认罪悔罪,如实供述,可以作为量刑从宽的情节,结合全案情况予以综合评价。

 

    严格政策界限,妥善处理涉案财物。黑恶势力涉案财物处理是扫黑除恶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也是影响审判进度、社会效果的制约因素。黑恶势力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攫取的经济利益巨大,涉案财产种类繁多,且存在合法与非法、组织与个人、个人与家庭、正常经营与违法所得等财产利益混同的情形,析分处置难度很大,容易造成诉讼的迟延。一是加大“打财断血”力度。充分运用财产刑处罚手段,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特别是加大对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以及为组织转移隐匿财产的积极参加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其他等值财产的适用力度,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生血”能力和死灰复燃的机会。二是加强部门联动配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公检法机关均负有对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价值等进行调查、甄别、审查、处置的职责。法院要在公诉前提前介入,同步把好审查关口,协调办案单位严格审查甄别涉案财产,制定详尽准确的款物移交清单,提出明确可行的处置意见。对于没有明确处置意见的财产,法院不予接收,坚决避免将产权界限模糊、处置法律依据不足的财产移送法院,为后续的判决执行造成障碍。三是严格法律政策界限。坚持刑法的谦抑审慎原则,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规则,认真审查财产来源性质以及与违法犯罪行为的关联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权属不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同时规范执行涉案财物保管、鉴定、评估、拍卖变卖等规定,依法公正处置相关财产,切实保护善意当事人、股东、债权人等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有效提升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