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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问题导向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稳致远​
日期:2019年12月09日 09:42

 

坚持问题导向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稳致远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段连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不仅仅在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及时惩治犯罪、强化人权保障,更重要的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从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要强化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全过程的监督制约,系统梳理总结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查找分析研判风险点,充分衡量检察官的能力素养、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等因素,细化司法标准和工作流程,厘清权限责任和纪律要求,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

 

熟练掌握量刑的基本规范、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及量刑建议的规律,主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对接,共同研究出台量刑规则或量刑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在量刑建议中的作用,通过对案件信息数据比对,进行量刑提示和量刑偏离度分析,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性。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这一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10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随后,山东省检察院也制定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因此,要认真学习领会,吃透精神实质,明确规定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站在历史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意义。

 

要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主题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刻变革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司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越来越重。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看,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的处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认罪悔罪,有利于控辩协商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减少对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不仅仅在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及时惩治犯罪、强化人权保障,更重要的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从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特别是诉讼制度重大创新的角度来认识和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诉讼理念的重大变革和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它从立法层面赋予了检察机关主导责任,这种主导责任是体现在程序和实体上的实质性主导。检察机关通过控辩协商,提出认定罪名和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这对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对检察机关整体素质和办案能力提出了重大挑战。履行好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责任,包括主动开展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适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工作的意见建议、开展平等沟通量刑协商、视情对案件进行程序分流等,都需要承担更大责任。同时还要看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有利于审判机关实行案件繁简分流、重轻分离、快慢分道,集中精力审理好疑难复杂案件和重大影响案件,真正发挥好庭审实质化作用。这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目标是一致的。

 

要从全面依法履职的角度来认识和把握。从有法必依角度来看,修改后的刑诉法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检察机关必须担当落实。从法律规定适用范围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上没有适用案件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均可以适用。从基层院办案实际看,80%左右的案件属于轻罪案件,80%左右的被告人认罪服判。当前,刑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呈现出严重犯罪案件下降而轻罪案件不断增加的新特点。按照诉讼经济和“轻轻重重”的发展趋势,我们在探索构建“2/8办案模式”,即“用20%力量办80%简单案件,用80%力量办20%复杂案件”,这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契机。综合适用罪名和现实状况,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都有很大提升空间,要进一步坚定信心和决心。

 

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进一步提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水平

 

贯彻《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继续推行背书、备案等制度,确保适用率基本稳定、长期保持,确保实体规定和程序规范双落实,切实做到办案质量高、社会效果好。

 

严格把握适用条件,确保案件质量和效果。要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的根本要求。《指导意见》明确了“认罪”“认罚”和“从宽”的内涵、标准和要求等,这是开展认罪认罚工作的基本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要在严格执行原有程序规范的基础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的程序性规定,包括“告知”“社会调查”“签订具结书”等,必须逐一落实到位,防止出现人为减少诉讼程序的现象。要无一例外地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选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要坚持法定证据标准不能降低。只有始终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才能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稳致远。

 

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化水平。量刑建议只有提得精准才能发挥自身价值。从认罪认罚协商过程来看,确定刑量刑建议更符合犯罪嫌疑人对“罚”的预期,更有利于其作出认罪认罚的选择,更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长期稳定适用。推进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是检察机关的重点之一,也是难点之一。要坚持提出确定刑为原则、幅度刑为例外,把“一般应当”的要求落到实处,提升确定刑比重。要加强学习培训,邀请业务专家、理论学者、有经验的法官授课,熟练掌握量刑的基本规范、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及量刑建议的规律。要虚心学习量刑经验,主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对接,共同研究出台量刑规则或量刑指导意见,为规范、准确提出量刑建议提供依据。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在量刑建议中的作用,通过对案件信息数据比对,进行量刑提示和量刑偏离度分析,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性。

 

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着力防控廉政风险。随着司法责任制、捕诉一体机制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同时也带来权力滥用的风险。要强化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全过程的监督制约,系统梳理总结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查找分析研判风险点,充分衡量检察官的能力素养、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等因素,细化司法标准和工作流程,厘清权限责任和纪律要求,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三个规定”,规范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和司法腐败。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健康发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事关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要以时不我待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上下整体联动,大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要提高政治站位,抓牢政治责任,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重大任务,抓好贯彻落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牢固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主动认领任务,形成强大合力,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在各项检察业务中整体推进、全面落实、均衡发展。对在深入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实际困难,要加强请示汇报,共同研究解决,确保这项制度有序推进、健康发展。

 

要主动争取支持,密切公检法司协调配合。要积极向党委报告,争取由党委、政法委统一牵头,统一协调各政法单位,建立健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序运行机制。健全侦诉协作机制,对处在侦查阶段的案件,建议公安机关及时进行认罪认罚权利告知,尽量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主动委托社会调查,相对集中移送审查起诉。健全诉审协作机制,就集中开庭审理、量刑建议采纳、庭审程序操作等问题形成一致意见。健全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机制,着力解决值班律师不到位、异地被告人社会调查评估慢、社区矫正难等问题。

 

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法律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检察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电视、广播等宣传载体,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力度,不断提升群众认知度,扩大社会影响力。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说服教育,采取以案释法等方式,让犯罪嫌疑人直观感受认罪认罚从宽带来的实际效果,进而主动认罪服法。加强制度适用公开,通过办案程序性信息公开和法律文书网上公开,以及不批捕、不起诉的公开审查听证、公开宣告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的监督,让检察裁量权在阳光下行使,以公开促公正、求公信。

 

(作者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