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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转破中僵尸企业 出清的问题与对策
日期:2019年12月12日 10:15


执转破中僵尸企业 出清的问题与对策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张国微

 

    近年来,执转破程序逐渐成为“僵尸企业”出清的一种重要方式,20162019年,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112件,其中普通破产案仅有8件,执行转破产案件达到了104件。通过调研发现,当前此类案件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低。破产法并未对破产案件的审理期间作出明确规定,实务中常发生多种因素造成破产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

 

    破产管理人专业化程度不够。破产管理人主要是律师事务所,但是宜宾本地的管理人大部分并未参与过破产管理工作或者未受过破产程序相关专业训练,导致破产管理人的整体执业水平不高,效率低下。

 

    管理人报酬保障不足。执行转破产案件的企业大部分都已经陷入无财产可破、难以支付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状态,甚至连破产管理人的先期垫付费用也难以及时偿还,严重挫伤破产管理人的参与积极性。

 

    财产查控措施不足。银行、证券公司、房管部门、车管部门等单位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不了解,因此会拒绝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查控申请,通常都会要求法院派员发函进行调查。

 

    税务工商注销困难。司法实务中,即使法院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但企业因财务账册等资料或印章不全、欠缴税款或滞纳金等原因,税务机关不予核销的情况时有发生。企业税务无法核销,工商登记也难以注销,导致破产企业出清困难。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解决对策:

 

    构建破产简易程序。根据对僵尸企业的案值、复杂程度及风险隐患等相关因素的分析,确定执转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具体可适用于非国有企业、财产金额较小且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的案件。针对此类案件,缩短案件受理期限、债权申报期限和案件审理期限,如明确规定将审理期限压缩到半年左右。

 

    创新管理人选任方式。规范破产管理人的准入条件,定期对管理人进行考核。允许外地管理人进入本地市场,提高管理人市场的竞争性,促进管理人的优胜劣汰。

 

    设立专项财政补助资金。建立执转破案件管理人援助基金,根据执转破案件占破产案件的比例由政府财政拨款组成(宜宾市2019年援助基金为50万元),保障管理人的合理报酬和破产程序运行必要费用等的支付。

 

    促进财产查控系统对接。给予执转破案件承办法官直接使用执行局财产查控系统的权限,简化查询相关财产信息的流程,加快财产情况的反馈速度。破产管理人可以向破产案件法官提出申请,由承办法官在查询系统里进行财产查询,确保快速有效地查控债务人财产。

 

    建立破产程序协同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程序的协同联动机制,明确银监局、公安、工商、税务以及国土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配合法院清理僵尸企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