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卖了没过户 出事故谁担责
“这辆车我十年前就卖给亲戚了,这起交通事故和我没关系。”庭审现场,曲某情绪激动地说道。这是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原车主曲某卖车后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曲某被受害人家属诉至法院。作为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曲某是否真如他所说,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原来,2008年4月,曲某将自己所有的一辆机动车以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亲戚刘某,因双方关系比较好,没有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也未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11月,刘某又以1.3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康某,双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此后,该车经过多次转让到达张某手中。
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张某驾车致使齐某受伤,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齐某的继承人对责任认定不认同,遂将驾驶人张某、原车主曲某及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曲某提供了刘某与康某的转让协议,证明刘某已经将车卖给了康某。为了查明事实,黄骅市人民法院又调取事故车辆的投保单,证明确系康某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至此,曲某售卖车辆的事实已经清楚,曲某并不实际拥有该车。法院经调查得知,事故发生时,该车的实际车主是张某,且曲某在出售该机动车时,不存在报废、拼装等情形,故曲某对事故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
最终,黄骅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张某承担,曲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本案中,事故车辆作为动产,不以登记为转移占有的生效要件,在交付时就已经发生了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在曲某将车交付给刘某时,已经不再是车的所有权人,所以本案中曲某不对此次事故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买卖车辆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如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一定要留存交易的证据以备后查。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