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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汽车租赁中首期租车款如何理解​
日期:2019年12月17日 15:03

 

网约汽车租赁中首期租车款如何理解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郭勇辉 

 

案情:某飞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下称飞动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汽车租赁。该公司不拥有汽车,而是在不具有A地户籍的司机确定要向该公司租赁汽车并支付1万元定金后,再以每辆23万元向某汽车有限公司(下称汽车公司)购买。租车司机不了解汽车公司的存在,同时,从飞动公司租来汽车后,专门通过打车平台为乘客提供网约车服务。

 

2016年初,B地户籍的王某与飞动公司签订《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该合同系飞动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约定:(1)王某自201651日至2018430日止,每期1个月,总计24期,向飞动公司租用新能源车一部,每期租金为7500元。(2)王某应当于合同签署之日支付首期租车款7万元。(3)王某若存在未按期缴纳租赁费,或利用车辆从事违法活动等情形的,飞动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王某已支付的风险保证金等有关费用一律不退还。(4)合约履行期满后,飞动公司无偿将此车辆过户给王某。(5)不可抗力范围包括天灾、地震和政府政策、法规的变化。

 

201612月初,《A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并规定,网约车的驾驶员必须有A市户籍。故此,双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王某将汽车退还给飞动公司。但是,飞动公司认为首期租车款7万元属于租金,不愿意退还给王某。王某则认为该7万元首期租车款属于保证金,要求退还。为此,王某提起了诉讼。

 

分歧意见:双方对首期租车款的性质并未作出界定,因此,双方对首期租车款性质是租金还是保证金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首期租车款7万元,属于24期租金的一部分。王某每月除租金外,还要把7万元在24期中进行分摊,按照实际租车月数进行付款。理由主要有:

 

首先,根据文义解释,首期租车款就是租金。首期租车款中字面意义已经表达了“租车款”二字,只不过属于首期。文义解释作为一种客观解释的方法,在法律解释中处于优先地位。其次,首期租车款定义为租金更符合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如若将首期租车款定义为保证金的话,飞动公司只从王某那里获7500×24=18万元,明显低于其车辆获取成本23万元。这显然违背了飞动公司出租汽车签约时的真实意思。第三,从公平责任上看,将7万元由双方共同承担更具有合理性。在合同因政策变化确不能履行的前提下,如若将7万元首付款定义为保证金返还给王某,事实上将合同解除责任完全让飞动公司承担,明显存在不公。

 

第二种意见认为,首期租车款7万元的性质属于风险保证金,飞动公司应当将其退还给王某。理由有:首先,将首期租车款定义为保证金符合行业惯例。在房屋租赁、汽车租赁等租赁行业中,出租方一般要求承租方提供保证金,以确保出租方对承租方发生违约或者损害房屋、汽车时等情形时能进行制约。因此,将本案的首期租车款定义为保证金更符合租赁行业惯例。其次,将首期租车款定义为保证金符合合同条款约定。在《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中规定:……且王某已经支付的风险保证金等有关费用一律不退还。可见,合同中约定的风险保证金除了与王某支付的首期租车款对应外,并无其他实际进出的钱款能对应。第三,将首期租车款定义为保证金符合格式条款的适用规则。根据合同法第41条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在本案提供格式合同是飞动公司,现双方对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作出对飞动公司不利的解释,即首期租车款应定义为保证金更符合法律的规定。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关于第一种意见存在的问题:其一,在24期租车款中,第1期租车款王某已经支付。首期租车款与24期租车款中第1期租车款的文义将发生冲突。在日常实践中,若文义本身不清晰,不适合用文义进行解释。其二,公平责任原则在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本案属于不可抗力,不存在公平归责的问题。

 

笔者认为,网约车租赁具备融资租赁的特点,但是与传统的融资租赁又有明显的区别,租赁公司并不是根据租车司机对特定车辆的选择而购买车辆,而是在收取租车司机的定金后,再向其他公司购买车辆,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两个单独但有联系的租赁及买卖合同,而不是融资租赁中的三方合同。此种网约车租赁是融资租赁和租赁两种法律关系的混合体。

 

一般而言,租赁仅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权,融资租赁则不仅可以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权,还可以转移租赁物的所有权。就本案而言,由于网约车租赁这种混合性特征,导致在认定双方法律关系时,难以直接判断属于租赁关系,还是融资租赁关系,而是需要根据合同实际产生的法律效果进行界定。在租赁物发生所有权转移时,法律关系更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性;在租赁物不发生所有权转移时,法律关系更符合租赁合同的特性。本案中,由于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不可抗力,汽车所有权并未转移。因此,合同的性质更接近租赁法律关系。

 

同时,在这样一种新兴行业导致的新型法律关系的背景下,容易出现一些法律漏洞。这就需要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拟定该合同之时尽到审慎责任,对合同条款作出清晰的规定。本案相对于进城务工的王某,飞动公司有更加丰富的经验。因此,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在拟定合同之时应尽量对“首期租车款”“风险保证金”的含义作出无歧义规定。否则,对该条款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符合诚实信用法律原则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