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 法宝案例
【作者】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许文君 李等霞)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北京法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2019年第21期,总第24期)
自2018年1月中央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北京法院坚持"有黑必扫、有恶必除、有伞必打、有腐必反、有乱必治、除恶务尽",依法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全面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本期北大法宝推送北京法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汇编,以供参考。
1.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领导者,应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加大财产刑处罚的力度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基层政权;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从重处罚
【裁判规则】
黑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攫取非法经济利益,是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突出特点。行为人作为农村基层组织领导,长期把持基层政权,以其为首的犯罪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领导者,应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加大财产刑处罚的力度。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案例索引】北京法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之一:陈海涛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例发文】北京法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81904016
2.不法中介强迫租户缴纳额外费用,严重侵害租户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键词】不法中介;“违约”陷阱;扰乱市场秩序;敲诈勒索罪
【裁判规则】
不法中介机构、人员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小广告、微信等多种方式进行虚假宣传,骗取不特定被害人签订合同收取租金、押金等费用后,以威胁、骚扰等方式强迫被害人缴纳额外费用,或者编造借口以高额违约金、断电断水等方式逼迫被害人退租,或者制造“违约”陷阱,迫使被害人主动违约,从而非法获取租户先行支付的保证金、押金等钱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扰乱了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构成敲诈勒索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索引】北京法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之二:房屋“黑中介”刘康等人敲诈勒索系列案
【案例发文】北京法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81904017
3.行为人采用低价吸引被害人到店后,通过“软暴力”手段强迫购买商品,构成强迫交易罪
【关键词】强迫交易;“软暴力”;违背真实意愿;诚实信用
【裁判规则】
行为人以商品销售业务为依托,采用低价吸引被害人到店后,通过“软暴力”手段实施强迫交易行为。行为人强迫被害人违背真实意愿购买商品,直接侵害了不特定顾客的合法权益。并且行为人无视诚实信用的基本交易规则,严重扰乱商品交易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给交易市场的整体形象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对行为人应依法严惩。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案例索引】北京法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之三:王维刚等人电子市场“软暴力”强迫交易系列案
【案例发文】北京法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81904019
4.实施多项违法犯罪活动,扰乱正常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犯罪组织,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固定团伙;扰乱市场秩序;恶劣社会影响
【裁判规则】
行为人纠集多人形成固定团伙,把持、控制火车站的旅游客运市场,采用暴力殴打、威胁等手段,向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控制“黑车”市场,实施多项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旅游客运等正常市场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案例索引】北京法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之四:华士中等人火车站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
【案例发文】北京法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81904020
5.恶势力组织采取不法手段向企业敲诈钱财扰乱生产经营活动,情节极为恶劣,应依法严惩
【关键词】恶势力组织;敲诈钱财;犯罪情节恶劣
【裁判规则】
行为人纠集他人,专以企业或者在建工程为目标,以车辆围堵企业大门、仓库、阻拦客户的方式向企业提出各种不法要求,或采取阻扰施工等方式向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方勒索财物。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风气造成了不良影响。以行为人为首的犯罪组织应认定为恶势力组织,犯罪情节极为恶劣,应依法严惩。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十五条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案例索引】北京法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之五:程海明等人敲诈勒索企业、滋扰企业生产经营案
【案例发文】北京法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81904021
6.犯罪团伙成员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酌情从宽处罚
【关键词】“黑物流”;非法侵财;酌情从宽处罚
【裁判规则】
相对于正规的物流企业,“黑物流”通常没有营业资质,以从事物流为名,行非法侵财之实。“黑物流”犯罪团伙以低于市场价的费用承接货物,运输过程中肆意抬高运费或额外增加费用,以不交付货物等方式威胁被害人打款,对该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判处刑罚。但犯罪团伙成员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在综合考量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情况下,可酌情从宽处罚。
【案例索引】北京法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之六:“黑物流”刘晓强等人敲诈勒索“治乱”案
【案例发文】北京法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81904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