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案例 | 关于醉酒驾驶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作者】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许文君 李等霞)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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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案例》关于醉酒驾驶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2019年第19期,总第22期)
关于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情形的量刑,一直是各方群众关注的焦点。国内一些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案件时,也往往出于不同的目的和动机而作出不同的处理。本期北大法宝推送《人民司法·案例》关于醉酒驾驶案例裁判规则、案例索引等,以供参考。
1.醉酒驾驶致人死亡且驾驶者主观上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醉酒驾驶;致人死伤;主客观相一致;危害公共安全罪
【裁判规则】
行为人醉酒驾驶致人死伤的行为性质,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精神,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准确认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案例索引】杨德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醉酒驾驶致人死伤的性质判定;(2017)鲁04刑初10号;(2017)鲁刑终21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35期
【法宝引证码】CLI.C.11676570
2.危险驾驶罪中非犯罪构成行为的刑罚评价应遵循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关键词】刑罚评价;无证驾驶;附随情节;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裁判规则】
危险驾驶罪中无证驾驶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只是醉酒驾驶行为的附随情节而非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评价时应将两者区别对待,或者作为行政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或者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从重量刑情节予以刑事评价。但无论何种处理方式,均应遵循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即如果对该附随情节既进行行政处罚又进行刑事处罚的,则行政处罚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案例索引】江文祥危险驾驶案——危险驾驶罪中非犯罪构成行为的刑罚评价;(2017)苏0282刑初985号;(2017)苏02刑终356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9期
【法宝引证码】CLI.C.11676321
3.醉酒驾驶机动车中的“醉酒”应理解为行为人明知含有乙醇的物质而服用致使血液酒精含量达到刑法要求的醉的程度
【关键词】“醉酒”;乙醇酒精;危险驾驶
【裁判规则】
对危险驾驶罪条文醉酒驾驶机动车中“酒”的理解,不应限于白酒、啤酒等酒类,而应根据立法目的、法律用语的本义理解为乙醇酒精;对“醉酒”亦应理解为明知是含有乙醇的物质而服用致使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了刑法要求的醉的程度,处于醉酒的状态。行为人明知藿香正气液药水含有酒精,不管该物质是否属于酒类,只要致使血液内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案例索引】吴卫东危险驾驶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中醉酒的理解;(2016)苏0981刑初359号;(2016)苏09刑终449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年第5期
【法宝引证码】CLI.C.10988903
4.醉驾逃逸后又自首的应当限制从宽处罚
【关键词】醉驾逃逸;自动投案;从宽处罚
【裁判规则】
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中,必须进行酒精测试。对于醉酒驾驶后逃离现场的,由于随着人体的新陈代谢,酒精含量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降低。此外,也不排除行为人在事故现场之外采取措施人工降低酒精含量之可能。即使事后自动投案,在量刑时亦应综合逃离原因以及逃离时间,对被告人限制从宽处罚。
【案例索引】罗泽胜危险驾驶案——醉驾逃逸后又自首应当限制从宽处罚;(2015)城法刑初字第00139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年第32期
【法宝引证码】CLI.C.10735147
5.醉驾中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界分关键在于主观方面
【关键词】醉酒驾驶;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主观方面
【裁判规则】
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案件中,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点是二罪名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在醉驾造成重大伤亡案件中,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应重点考察事故是否属于一次性撞击、行为人是否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和是否在繁华人多路段高速行驶等关键因素,还要结合行为人驾驶技能、醉驾程度等辅助性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案例索引】温明志等交通肇事案——醉驾中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分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3期
【法宝引证码】CLI.C.8709411
6.行为人醉酒驾驶与抗拒检查系两个行为,应数罪并罚
【关键词】醉酒驾驶;抗拒检查;数罪并罚
【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明知自己醉酒状态下仍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高速路上行驶,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其在醉酒驾车的开始便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行为人下车后拒不配合检查,将执法人员打成轻微伤的行为属于妨害公务罪的涵摄范围,超出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在不同故意的支配下,先后实施了两个不同行为,且先后侵犯了不同法益,满足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应数罪并罚。
【案例索引】于岗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2013)北刑初字第009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3年第18期
【法宝引证码】CLI.C.1795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