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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裁判规则汇编 | 法宝推荐
日期:2019年12月18日 11:31

 

婚姻家庭纠纷裁判规则汇编 | 法宝推荐

 

  【作者】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声明】本文由北大法宝编写,转载请注明来源

 

  婚姻家庭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存在,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婚姻观念悄然变化。婚姻生活多元化的发展所导致的种种社会问题不断颠覆大众原有的法律认知。如今大量的离婚纠纷案件纷纷涌现,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的重头戏。本期推送10例有关婚姻家庭纠纷的重要裁判规则,以供参考。

 

  一、指导性案例

 

  1.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作出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行为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关键词】离婚;离婚时;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裁判规则】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来源】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4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311号)。

 

  【规则日期】2015.10.19

 

  【法宝引证码】CLI.C.8539374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1.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的,未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关键词】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权;非婚生子女

 

  【裁判规则】

 

  抚养费案件中第三人撤销权的认定,需明确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的权利,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来源】刘青先诉徐飚、尹欣怡抚养费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7期(总第237期) 。

 

  【规则日期】2015.04.23

 

  【法宝引证码】CLI.C.8348551

 

  2.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已分割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键词】共同财产;离婚协议;法律效力

 

  【裁判规则】

 

  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来源】莫君飞诉李考兴离婚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2期(总第182期)。

 

  【规则日期】2010.12.02

 

  【法宝引证码】CLI.C.513541

 

  三、经典案例

 

  1.养育母亲享有代孕子女监护权

 

  【关键词】养育母亲;代孕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监护权

 

  【裁判规则】

 

  在现有政策、法律规定下,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生母应根据分娩说认定为代孕母亲,有血缘关系的委托父亲认领的,应认定为生父,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关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一条款的立法目的及立法意图,其子女范围可扩大解释至包括夫妻一方婚前婚后的非婚生子女,其形成以同时具备父母子女相待的主观意愿和抚养教育的事实行为为要件,故与代孕子女生父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养育母亲,可基于其抚养了丈夫之非婚生子女的事实行为及以父母子女相待的主观意愿,而与代孕子女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代孕行为的违法性并不影响对代孕子女在法律上给予一体同等保护,在确定其监护权归属问题上应秉承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尽最大可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来源】罗荣耕等与陈莺监护权纠纷上诉案,(2015)沪一中少民终字第56号,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期。

 

  【法宝引证码】CLI.C.8963668

 

  2.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仍应履行赡养义务

 

  【关键词】抚养义务;赡养义务;婚姻关系

 

  【裁判规则】

 

  成年子女对于因离婚而未能尽抚养义务的父亲或母亲的赡养责任,不能因其与他人缔结新的婚姻关系并由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承担了部分赡养责任而免除,而应与该继子女共同履行赡养义务。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来源】江苏淮安市淮安区法院判决牛庆英诉戚立杨等四人赡养纠纷案,(2016)苏0803民初字3822号,载《人民法院报》 2016年9月1日第6版。

 

  【法宝引证码】CLI.C.8479220

 

  3.婚约财产返还请求权基础及性质分析

 

  【关键词】婚约财产;返还请求权;附条件赠与

 

  【裁判规则】

 

  婚约财产返还请求权的基础不是基于婚约无效,而是基于婚约背后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其性质因财物性质不同而不同。表现为动产的婚约财产的性质为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应返还给赠与人。

 

  【来源】重庆巫山法院判决陈某诉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2014)山法民初字第00702号,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12月24日第6版。

 

  【法宝引证码】CLI.C.8210190

 

  4.判断婚礼礼金归属的规则适用

 

  【关键词】赠与;婚礼礼金;归属认定

 

  【裁判规则】

 

  馈赠婚礼礼金是具有鲜明社会特征和多重社会功能的赠与行为,当事人之间就礼金归属问题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次按照赠与人意思表示规则、当地特定风俗习惯规则、身份密切联系规则确定礼金享有者。

 

  【来源】韩某诉周某等离婚纠纷案,(2012)石民初字第4789号,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4期。

 

  【法宝引证码】CLI.C.8272797

 

  5.离婚案件中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确定

 

  【关键词】抚养权;双胞胎子女;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裁判规则】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对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有争议,双胞胎子女是由夫妻双方各抚养一个还是由夫妻一方抚养?对此应当遵循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与案件事实,确定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

 

  【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来源】郑某某与肖某抚养纠纷上诉案,(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385号,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6期。

 

  【法宝引证码】CLI.C.8272686

 

  6.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的权利救济

 

  【关键词】离婚;亲生;无过错方;权利救济

 

  【裁判规则】

 

  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无过错方可行使确认非亲子关系、返还所承担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

 

  【来源】云南丽江中院判决李某诉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健康权纠纷、抚养费纠纷案 ,(2014)丽中民一终字第264号,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7月2日第6版。

 

  【法宝引证码】CLI.C.6233351

 

  7.离婚后取得的自主择业费原配偶可要求分割

 

  【关键词】分割;离婚;自主择业费

 

  【裁判规则】

 

  原夫妻一方为军人,在离婚后才复员、转业,其领取的复员费、自主择业等一次性费用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部分,原配偶仍有权要求进行分割。

 

  【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云南德宏中院判决高某诉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014)德民一终字第96号,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1月8日第6版。

 

  【法宝引证码】CLI.C.3924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