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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汇报​
日期:2019年12月31日 09: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汇报

 

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

 

2018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之后,201812月、20194月、20196月、20198月、2019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各分编草案进行拆分审议。目前,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六个分编草案已经全部完成了二审,其中,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三个分编草案完成了三审。根据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到201912月,将20173月出台的民法总则同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经常委会二审或三审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均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在北京召开多个座谈会,分别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到北京、天津、山东、浙江等地进行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听取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27日至2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将2017年已经出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入草案,重新编排条文序号,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

 

1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请示》的汇报,原则同意请示,并就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作了重要指示。会后,根据党中央的重要指示精神,对草案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现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民法总则编入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则编

 

总则编草案共10章、204条。总则编草案基本保持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同时,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进行了适当调整,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把“附则”移至法典的最后部分规定。

 

二、物权编

 

物权编草案共5个分编、20章、258条。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进行了二审,对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情况主要是: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有的常委委员、社会公众建议对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居住权的设立和期间等规定予以进一步完善,以使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该章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完善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增加规定“居住权期间”(民法典草案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二是完善居住权设立制度,将“居住权无偿设立”修改为“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草案第三百六十八条)。三是进一步明确居住权期间的规定,规定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民法典草案第三百七十条)。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不得事先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有的专家学者、单位提出,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议完善上述规定,明确当事人事先作出此类约定的,仍享有担保权益,但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民法典草案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八条)

 

三、合同编

 

合同编草案共3个分编、29章、526条。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进行了二审,对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情况主要是: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有的专家学者提出,这一规定的出发点在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由于合同不能履行而导致的僵局问题,但规定违约方可以申请解除合同,与严守合同的要求不符,建议删去。对个别合同僵局问题,可以考虑通过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或者其他途径解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该款规定。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的常委委员、社会公众提出,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建议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这一款规定修改为: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民法典草案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

 

(三)有的专家学者、企业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保理合同”一章,有利于促进保理行业健康发展、解决企业融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建议对该章内容予以进一步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该章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保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规定: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转让价款、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草案第七百六十二条)。二是规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保理人发出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草案第七百六十五条)。三是完善同一应收账款有多个保理人时的受偿规则,规定: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受偿;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应收账款比例清偿(民法典草案第七百六十八条)。

 

(四)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除存在违法情形外,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有的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在实践中,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情况复杂,不宜一概认定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否则不利于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也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不公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该条规定。

 

四、人格权编

 

人格权编草案共6章、51条。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进行了三审,对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的修改情况主要是:

 

(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和社会公众建议明确“用人单位”包含哪些主体,以使这一规定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有针对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

 

(二)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有的常委委员、单位和专家学者提出,维护私人生活安宁、排除他人非法侵扰是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议在隐私的定义中增加这一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

 

五、婚姻家庭编

 

婚姻家庭编草案共5章、79条。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进行了三审,对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的修改情况主要是:

 

(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百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有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共同生活”的认定较为困难,不宜以此界定是否为近亲属,建议删除这一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该款规定。

 

(二)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百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有的专家学者和地方提出,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较为复杂,其中既可能有重婚、未达到婚龄等问题,也可能仅是违反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不宜一律认定为无效,可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婚姻效力。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该项规定。

 

(三)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由婚姻登记机关对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是否如实告知对方患病情况进行认定较为困难,建议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此种情况下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

 

六、继承编

 

继承编草案共4章、45条。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民法典继承编草案进行了二审,此次对继承编草案进行了一些文字修改。

 

七、侵权责任编

 

侵权责任编草案共10章、95条。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进行了三审,对侵权责任编草案三次审议稿的修改情况主要是:

 

(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网络用户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转送权利人后十五日内,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有的专家学者、企业提出,“十五日”的期限过于绝对,建议修改为“合理期限”,以便于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期限。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该款中的“十五日”修改为“合理期限”。(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

 

(二)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千零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有的专家学者、单位提出,为了明确责任主体,建议规定“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

 

此外,还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作了其他一些完善和文字修改。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和总则编草案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按照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草案提请2020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为了做好大会审议工作,拟于20201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印发所有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组织代表研读草案,同时向地方人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文来源: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