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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制金融借贷高利行为!江苏高院:关于加强金融审判维护金融安全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9年12月31日 10:55

依法规制金融借贷高利行为!江苏高院:关于加强金融审判维护金融安全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金融审判职能作用,维护金融安全,2019年12月27日,江苏省高院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审判维护金融安全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金融审判维护金融安全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金融审判职能作用,维护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切实增强发挥金融审判职能维护金融安全的责任感使命感

 

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对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形势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把加强金融审判纳入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的工作重点,妥善审理各类金融案件,努力提升金融审判能力水平,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以更大力度和务实举措保障全省金融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准确把握做好金融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1.依法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原则。金融审判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将法律规则的运用与中央监管政策目标的实现相结合,将个案风险化解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相结合,本着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审理各类金融案件,妥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金融安全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依法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原则。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宗旨。金融审判工作要坚持以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出发点,积极引导金融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引导资金“脱虚向实”,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3.依法服务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局原则。以服务保障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目标,不断提升司法技能,为优化金融供给结构,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4.依法公正审理金融案件原则。要把金融监管规定作为认定金融行为性质和效力的重要考量,对金融机构违反金融监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否定其法律效力。要树立“穿透式”审判思维,在准确揭示交易模式的基础上,探究当事人真实交易目的;对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掩盖金融风险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否定评价。通过依法公正裁判,维护国家金融秩序。

 

5.合理平衡金融机构与企业债务人、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原则。合理平衡金融机构与债务企业的利益关系,在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有市场发展前景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在案件审理中加强协调、和解工作,促进化解债务风险。合理平衡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关系,既充分考虑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在诉讼能力上的差异,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又引导金融消费者增强投资风险意识,保障金融机构正当权益。

 

6.坚持纠纷多元化解原则。金融纠纷,特别是一些涉众型金融纠纷,涉及人数众多、标的额巨大、发行和交易方式复杂、责任主体多元、影响范围广,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进一步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建立健全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捷利民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协调诉讼、调解、委托调解、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多种救济手段之间的关系。

 

三、统一裁判尺度,促进金融领域重点任务落实

 

7.依法惩治金融犯罪活动。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惩治金融领域的犯罪行为。依法审理贷款、票据、信用证、信用卡、有价证券、保险等金融诈骗案件,加大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披露等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依法惩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以“套路贷”为犯罪手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8.坚决打击“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把打击“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和虚假诉讼违法犯罪作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内容,扎实部署推进。建立健全审查甄别工作机制,在立案、审理、执行各环节,加强民间借贷等案件涉“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和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审查甄别,严格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对虽然违法但未构成犯罪的,在依法认定合同无效的同时,加大民事制裁力度。紧盯“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和虚假诉讼违法犯罪专项治理目标任务,着力长效机制建设,全力防范和打击“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和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彻底截断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诉讼掩盖“套路贷”、实现非法利益通道。

 

9.依法妥善化解重点领域信用风险引发的纠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支持党委、政府协调处置涉诉大型企业债务风险化解工作。对主业经营良好,暂时出现资金链紧张的企业因债务涉诉的,要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努力促成企业通过争取履行债务延展期等方式,为企业实现自救创造条件。依法妥善审理和执行因企业互联互保引发的纠纷,强化主债务人的还款责任,加强调解、和解工作。妥善处理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纠纷,研究探索新型的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着力解决大宗股票处置普遍存在的成交率不高、处置价格偏低、股价大幅波动等问题,减少大宗股票处置对证券市场的负面影响。密切关注房地产、基建企业及地方政府债务纠纷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债务风险缓释工作,对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等违反金融宏观调控政策行为,依法否定其法律效力。

 

10.依法妥善化解高风险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按照“一地一策、一行一策”原则,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化解处置高风险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加大金融债权案件财产保全力度,优化审查程序,及时采取措施,提高保全效果。加大金融债权案件执行力度,加强对被执行财产的查控和处置。对债务人为规避执行与关联关系人签订虚假资产转让合同、虚假长期租赁合同的,依法否定合同效力,涤除相关权利负担。对债务人采取“弃企逃债”、“金蝉脱壳”等方式逃废金融债权的,迅速采取查冻扣等措施,有效控制债务企业财产和财务账册。对于债务人以“假破产,真逃债”方式逃废金融债权的,依法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11.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贷风险处置工作。准确区分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与合规的网络借贷活动,依法惩治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对网络平台存在其他违规经营的,及时向监管部门移送案件有关线索、材料或提出司法建议。

 

12.依法妥善审理涉交易场所案件。重点关注大宗商品类、邮币卡类、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合规风险,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依法否定其法律效力。加强涉交易场所案件的行政处置工作与司法审判工作的衔接,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

 

13.依法规制金融借贷高利行为。严格把握金融借款纠纷中的利率边界,对金融机构不提供相应服务,却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名义主张相关费用的,依法不予支持。

 

14.依法审理融资性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融资租赁、保理、保兑仓交易等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支持金融资本服务实体经济。同时,要注意对名实不符情形的审查,对于当事人之间通过融资租赁、保理、保兑仓交易等形式掩盖借款实质的,应按照借款合同关系进行处理,防止当事人违法违规变相获取高额利息。

 

15.依法审理金融产品投资引发的纠纷案件。在审理发行人、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统称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事案件中,要将卖方机构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和投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正确分配举证责任、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卖方机构经营行为。

 

16.依法审理场外配资合同纠纷案件。融资融券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对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应依法否定其法律效力。

 

17.依法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坚持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依法公正审理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所引发的合同、侵权和破产民商事案件。审理中,要注意坚持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原则,注意统一适用法律标准认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注意企业拯救、市场出清和维护社会稳定并重,促进债券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18.依法审理票据纠纷案件。坚持金融“回归本源”重要原则,对票据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实施规避监管、违规套利行为,主张票据权利的,依法不予支持。

 

19.依法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正确认识保险本质,对以保险为名从事其他违反金融监管规定的活动,要依法否定行为效力。坚持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基本理念,严格审查保险人履行义务是否适当,强化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保护。坚持损失补偿基本原则,合理认定被保险人损失,避免司法过度保护。加大对保险欺诈行为打击力度,对可能存在通过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编造车辆维修资料等形式恶意骗保的,要加大审查力度,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四、延伸审判职能,完善化解金融风险体制机制建设

 

20.建立健全化解金融风险联动机制。定期开展金融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着力抓好普遍性、突出性、趋势性问题的研判,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定期开展金融案件风险隐患排查摸底,对存在重大不稳定因素的金融案件,做好工作预案,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有关方面的支持,确保得到依法稳妥处置。建立健全与金融监管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工作情况,共同研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对策措施。就打击非法放贷,健全完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机制,推进数据信息共享,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

 

21.加强司法建议工作。注重发挥司法建议对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作用,案件审理中发现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在管理、经营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的,要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提示风险,提出建议,帮助堵塞管理漏洞,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22.加大金融审判宣传力度。全省各级法院要积极借助各类新闻媒介,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专题报道、发布白皮书、公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广泛宣传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取得的成效,教育、引导全社会增强诚信守法和风险防范意识。

 

23.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要更加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体系,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调解组织加强协作配合,推动矛盾化解从终端解决向源头防控延伸。深入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机制建设,广泛吸收各方解纷力量,建立多途径、多层次、多种类的金融纠纷解决渠道。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促进非诉解决机制与审判执行工作的顺畅衔接和高效流转。持续推进金融纠纷“分调裁审”改革,推动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建设,探索建立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室,组建金融速裁快审团队,强化多元解纷实体化运作功能,不断提高金融纠纷解决能力和水平。

 

24.落实金融案件繁简分流机制。遵循司法审判工作规律,科学制定金融类纠纷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加快速裁团队建设、繁简程序衔接、速裁绩效考核、信息化支撑保障等配套机制建设。在金融案件审理中,有针对性地探索提高送达质量和效率的工作机制,积极借助基层组织力量开展直接送达,积极探索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送达方式。进一步完善要素式金融审判方式,加快推行“要素式庭审+要素式审理报告+要素式裁判文书”模式,提高金融案件审判效率。

 

25.探索涉众型证券民事案件审理机制。探索涉众型证券民事案件代表人诉讼制度,改变“一案一立、分别审理”的局面。探索涉众型证券民事案件示范判决机制,选取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其余案件委托专业机构调解,推动系列纠纷整体高效化解。

 

26.加强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加快建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庭室或金融审判团队。建立金融审判专家咨询库,推动建立金融专家陪审制度,提升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定期开展业务交流、联合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既懂法律、又懂金融的高素质金融审判队伍。

 

27.完善金融审判监督指导机制。加强上下级法院的沟通协调,切实落实重大敏感金融案件层报机制。对涉及省内大型企业、上市公司、高风险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的案件,具有涉众型特征的互联网金融、地方交易场所、证券虚假陈述类案件以及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社会广泛关注的金融案件,各级法院应及时将有关案件情况报告上一级法院金融审判部门。上级法院要指导受诉法院做好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等工作。

 本文来源: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