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王松苗] 各位记者朋友,上午好!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准确适用刑事诉讼法"。
今天的发布会共有三项议程:一是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二是通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订的相关情况;三是回答记者提问。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嘉宾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童建明,最高检检委会专职委员万春,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缐杰。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检察机关全面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司法解释,对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增强法律监督实效,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人民检察院的部分刑事诉讼职能作出调整。为了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精神,体现司法体制改革成果,最高检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作出修订。此次修订,是《规则》历经1998年、2012年两次修订后的第三次修改。
此次《规则》修改有三个特点:一、因应形势、服务办案。转隶之后,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各项任务,积极推进内设机构重塑性改革等,检察权运行机制发生深刻变化。《规则》体现和固化了司法改革的成果,为检察人员司法办案提供了可供遵循的"一本通"。
二、回应热点、紧贴实践。2012年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实施以来,最高检通过实施效果跟踪、分析发现,一些工作机制等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修订后的《规则》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司法界普遍关注的一些热点,特别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群众信访7日回复制度等提供了操作指引,旨在更好地服务刑事司法实践。
三、体例微调、衔接有序。修订后的《规则》条文有所减少,主要是由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职能如自侦立案侦查的范围等作出了调整,有必要适当进行精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还明确了缺席审判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都需要《规则》予以明确。《规则》在制度设计、职能履行、权利保障等方面均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要求。同时,《规则》还结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修订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必要调整,注意法律规定之间的衔接协调。
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全文已经作为新闻发布会材料(二)印发给大家,请大家结合接下来童建明副检察长发布的内容深入理解、准确采用。
接下来进行第二项议程,请童建明副检察长通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订的相关情况。
[童建明]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我向各位通报《规则》的有关情况。
一、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规则》是检察机关全面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重要司法解释。对《规则》的修订,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法律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于保证检察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确履行职责,规范司法办案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增强法律监督实效,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等对2012年《规则》的适用带来重大影响。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人民检察院的部分刑事诉讼职能作出调整。同时,通过六年多的实践检验,2012年《规则》确定的一些工作机制、部门分工等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在上述背景下,亟需对《规则》作出修订。
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启动《规则》的修订工作,成立了规则修改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最高检党组和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对修订工作进行研究指导。修改过程中,广泛征求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中央国家机关,最高检相关内设机构和地方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还专门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经深入沟通协调、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规则》修订草案审议稿,于10月14日、12月2日先后两次提请最高检检委会审议。今天正式公开发布。
二、修订的原则
《规则》修订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法治思维,遵循立法精神。坚持《规则》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基本定位,确保基本制度设计、人民检察院职权以及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于法有据。
二是充分体现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将全面履行刑事诉讼职责与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要求相结合,总结吸收各项改革经验,将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监检衔接、捕诉一体等改革成果予以固化。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实践需求。对于2012年《规则》实施以来办案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系统梳理、认真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四是坚持突出重点,力求详略得当。《规则》修改不求"毕其功于一役",对于非重点内容或者涉及尚在制定、修改的法律内容,仅作原则性规定。《规则》通过后,可以再制定相应的文件予以细化。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则》共17章684条,相比2012年《规则》减少了24条。减少的条文主要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作出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范围限缩,对侦查部分条文作了适当精简。对2012年《规则》中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已经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有明确规定的,作了删减。此外,对一些互相关联的条文作了整合。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一是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刑事诉讼法是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法。修改后的《规则》切实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针对实践中发生的非法取证行为,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防止刑讯逼供和冤错案件。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善不批准逮捕后监督撤案的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者对有关人员终止侦查。
为防止办案拖延,严格限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督促侦查机关积极开展侦查活动。明确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
二是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包括:简化接待律师的程序,让辩护律师"少跑路"。对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检察院许可其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要求听取意见的,2012年《规则》规定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接收后转交有关办案部门,《规则》修改为直接由办案部门进行审查或者安排听取意见。
缩短办理期限,让办案人员"抢时间",让辩护律师及当事人"少等待"。将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期限由"三日以内"缩短至"二十四小时以内";将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一方收集证据的许可决定期限由"七日以内"缩短至"五日以内"。
便利诉讼,减轻诉讼参与人经济负担。规定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不收取费用,为其节约诉讼成本;对证人在审查逮捕阶段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提高证人作证积极性。
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承诺,将心比心对待群众信访。对于收到的群众来信,要求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七日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办案部门在三个月以内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答复来信人。让百姓在信访中感受"检察温度"。
三是坚持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规则》以帮助教育和预防重新犯罪为目的,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明确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分案办理、分别起诉;不宜分案处理的,应当对未成年人采取快速办理等特殊保护措施;开展社会调查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以一次为原则,防止造成二次伤害。
(二)明确检察环节办案程序,做好刑事诉讼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一是完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办理程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作出了调整。《规则》落实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范围、管辖机关、线索管理、调查核实等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规范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依法惩治在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相关犯罪,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是做好适用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退回补充调查等仅作出原则规定。《规则》对这些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等。完善了监检衔接的具体程序,有利于形成依法惩治职务犯罪的合力。
三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依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则》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在通则中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各个诉讼环节做好认罪认罚的相关工作。在第十章"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增加"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一节,集中规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涉及认罪认罚从宽的内容,包括及时安排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等内容。在第十一章"出席法庭"专设一节"速裁程序",明确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程序如何简化等内容。这些规定对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减少社会对抗、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刑事诉讼公正和效率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完善检察环节缺席审判诉讼程序。为强化境外追逃的法律手段,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缺席审判程序。《规则》明确了对缺席审判案件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的级别、人民检察院提交被告人已出境证据的义务和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程序等,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办案程序衔接设定了"接口"。
(三)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改革要求,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检察权运行机制。
一是落实司法责任制。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为贯彻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规则》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对检察官适度放权,减少需要由检察长决定或者批准的事项,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保留60项应当由检察长决定和6项应当由检委会决定的重大办案事项。在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同时,为了进一步完善办案机制、提升办案质量,《规则》还对检察长、业务机构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职责作了具体规定,体现了对检察官放权与监督管理的有机统一。
二是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捕诉一体是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刑事诉讼主导责任的客观需要,对于优化检察资源配置、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规则》适应捕诉一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办案机制。在通则中明确对同一刑事案件的捕和诉由一名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到底,把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压得更实"。将2012年《规则》分设两章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合并为一章,在"一般规定"中整合了两个"审查"环节的共性要求,如全面审查原则,讯问、询问的要求,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诉讼权利告知,提前介入侦查,调取、审查录音录像等,既强调两次审查在审查方式和要求上的共性,又突出了两次审查在诉讼环节和审查标准上的不同。
三是完善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监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完善诉讼监督的相关规定是《规则》修订的重要内容。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梳理各项监督手段、方式、程序等共性特征予以集中规定,包括诉讼监督的方式、开展调查核实的方法措施、对纠正意见的督促落实等,明确了针对不同情形的监督手段,以提升监督实效。完善对立案、侦查、审判活动、判决裁定、死刑复核等的监督程序。如明确对于公安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情形进行监督的方式,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久拖不立"问题;调整完善侦查活动监督针对的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完善审查死刑复核案件的方式等。新增"第十四章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将这一内容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一章中独立出来,设专章加以规定,并增加了派驻与巡回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以及对于在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回头看"等规定,以更好地发挥巡回检察的持久威慑力。
下一步,各级检察机关将以落实修订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为抓手,进一步推动刑事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升检察履职能力,向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不断迈进。
我要通报的情况就这些。谢谢大家!
[王松苗] 谢谢童建明副检察长。
接下来进行第三项议程,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
[人民日报]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人权的法治保障。修订后的《规则》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增加了哪些新的规定?
[万春] 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开宗明义地规定,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任务之一。检察官法第五条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有更高的要求。《规则》从以下方面强化了司法人权保障。
第一,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一是细化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的规定,有效防范刑讯逼供和冤错案件。
二是明确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防止拖延办案、长期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
三是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考察因素以及不需要羁押的具体情形,以减少不必要的审前羁押。
四是依法规范自侦案件的办理,明确必要时可以对勘查、询问重要证人等侦查活动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以及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一是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了解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是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当商法律援助机构在检察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或者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确保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有效法律帮助。
三是明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应当在场。
第三,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万春] 例如,将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期限由"三日以内"缩短至"二十四小时以内",将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收集证据的许可决定期限由"七日以内"缩短至"五日以内"。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的要求,建立7日内程序性答复和3个月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答复制度。为减轻诉讼参与人经济负担,明确规定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不收取费用,对证人在审查逮捕阶段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给予补助。
[法制日报] 尊重和保障律师的权利,是依法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 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规则》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缐杰] 律师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力量,发挥着维护当事人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律师与检察官在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上具有同向性,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功能作用上具有互补性。检察机关始终牢固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重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2014年,最高检在各政法单位中率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两高三部"又联合制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这次《规则》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
第一,简化接待律师程序。对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检察院许可其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要求检察官听取意见的,直接由办案部门进行审查或者安排听取意见,不再通过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转办,辩护律师不必辗转同多个部门打交道。
第二,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和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规则》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移送起诉,审查起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这些重大的程序性事项,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删除了部分特殊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许可的规定。要求为律师阅卷提供专门的场所或者电子卷宗阅卷终端设备,律师复制案卷材料不收取费用。明确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并作出决定,不调取或者不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重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对辩护律师发表意见的,都应当听取。辩护律师多次发表意见的,均应当如实记录。辩护律师对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提出报案、控告、举报并提供相关材料或者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审查。
第四,为值班律师履职提供便利。《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自移送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提供便利;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值班律师发表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不采纳其所提意见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
第五,强化对律师执业权利受阻的救济。《规则》规定,辩护律师、值班律师认为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并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有阻碍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中国纪检监察报] 《规则》在完善监察机关调查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程序衔接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万春] 监察法第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检察机关等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衔接作了原则规定。《规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经充分征求国家监委意见,从四个方面作了细化规定,确保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办案程序无缝衔接,提高反腐败工作合力。
第一,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证据及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依据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要求监察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可以同监察机关协商沟通调取有关录音录像;庭审调查证据合法性时,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第二,对指定管辖作出规定。由于监察管辖是按照管理权限,而刑事诉讼管辖是按照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因此实践中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异地起诉、审判的情况较为常见。为了使这些案件能够顺利起诉,《规则》明确,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察机关移送起诉20日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事宜。
第三,细化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区分两种情况作了规定:一是对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二是对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第四,细化派员介入调查、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的规定。《规则》明确,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目的是加强人民检察院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管辖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案件证据体系,确保准确适用法律,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此外,《规则》还明确补充调查提纲制作要求、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等。
[南方周末] 修订后的《规则》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合并为一章,体现捕诉一体机制,有哪些实质性意义?该机制有哪些优势?
[缐杰] 捕诉一体是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自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全面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修订后的《规则》进一步将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规范化制度化,完善了案件审查方式和办理机制,强化了捕诉工作衔接,秉持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贯彻"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要求,重视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引导侦查取证,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
关于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优势。首先,捕诉一体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以审判为中心实质是以庭审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实质是以证据为核心。捕诉一体有利于检察官按照庭审指控所需的证据标准来引导侦查取证,健全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对提升办案质效具有深远意义。
其次,实行捕诉一体是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的需要。权责明晰是司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实行捕诉一体后,同一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使办案责任更加清晰明确,做到权责一致。
再次,实行捕诉一体是提高诉讼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需要。随着反贪机构和人员转隶以及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检察官人数大幅精简,案件数量却呈逐年升高的趋势。2019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或者决定逮捕685912件995804人,同比分别上升5.2%、3.3%;提起公诉1151640件1629054人,同比分别上升7.1%、7.8%。以最低的司法成本投入实现法治产品的最大化产出是检察机关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的重要着力点。捕诉一体减少了检察官重复翻阅案卷和制作审查报告的时间,从而大大缩短办案周期,而且因持续关注同一案件,对案情的认识更加细致、深入,既有利于及时有效惩治犯罪,也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最后,实行捕诉一体是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检察官能力素质的需要。捕诉一体有利于推动检察机关按照案件类型设置刑事检察业务机构和办案组织,培养专家型检察官,提升检察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实践证明,捕诉一体对于提高批捕和起诉的案件质量、充分发挥引导侦查作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实行捕诉一体,并非将逮捕和起诉的功能和条件混为一体。逮捕是保障诉讼进行的强制措施,不是案件的最后处理,因此其法定的证明标准低于起诉。不能因为实行捕诉一体就用起诉的标准来批捕,或者构罪即捕、捕了即诉。《规则》虽然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合并为一章,但是分专节规定了逮捕和起诉的条件与程序,以保证逮捕和起诉各自功能的发挥。
[人民公安报] 据了解,今年以来,最高检特别强调要完善补充侦查制度,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明确补充侦查方向、标准和要求。请问这次《规则》修订是否体现了上述要求?
[万春]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至11月,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中,共退回补充侦查428956件次,同比下降2.2%。其中,一次退回补充侦查305781件次,同比下降3.7%;二次退回补充侦查123175件次,同比上升1.7%。从司法实践看,一个案件经历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经历的诉讼环节增多、办案时间拉长,当事人对司法活动的负面感受也随之增强,办案的社会效果变差。最高检在地方调研时发现,有的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率较高;有的案件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效果仍不理想;有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制作得较为粗糙,侦查机关难以操作。
完善补充侦查制度,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严格审查退查的必要性,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提升退查的实效性和取证的精准度。对此,《规则》规定,对于不批准逮捕后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写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理由、侦查方向、需补充收集的证据及其证明作用等,送交公安机关。退查提纲制作的精细化、实质化,目的是便于侦查机关"照方抓药",及时补充收集指控犯罪所必需的证据,使案件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后能够顺利诉出去,避免不必要的再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者因证据不足而放纵犯罪分子。如果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都把工作做到极致,案件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社会与法频道] 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是社会非常关注的问题。《规则》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如何体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双向保护?
[童建明] 的确,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社会各界非常关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往往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从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情况看,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确实需要给予高度重视。2019年1至11月,检察机关共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8915人,同比上升7.6%;提起公诉38207人,同比上升10.2%。共批捕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嫌疑人43844人,上升19.4%,起诉56427人,上升25.9%。其中性侵未成年人等犯罪案件上升幅度更大。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既注重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注重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规则》修改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双向保护"原则:一方面,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帮助教育和预防重新犯罪为目的。完善了与成年人分案办理、讯问时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和考察、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增加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要求,并且明确可以借助社会力量开展帮助教育涉案未成年人的工作。例如吸收未成年人司法社工等专业社会力量参与涉案未成年人帮教、救助工作机制,以提高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质量和效果。
另一方面,对于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要求注意办案的方式方法,采取适合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特点的方法,充分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规则》明确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以一次询问为原则。这是针对因询问方式不当导致取证质量不高,或者反复询问造成"二次伤害"等问题而作出的规定。这几年最高检推行"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已取得明显成效,全国已建立环境温馨,具备取证、心理疏导、身体检查、同步录音录像等功能的"一站式"询问救助办案区330多个。这种询问方式有利于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健康。
[检察日报] 检察机关对监狱等场所开展巡回检察实践效果如何?在《规则》中是否有体现?
[缐杰] 对监狱等场所开展巡回检察是最高检党组部署的重要工作,是监管执法监督工作方式的创新。以往检察机关对监狱、看守所的监督方式,是以派驻检察为主。派驻检察具有贴近性、便捷性、经常性等特点,方便在押服刑人员和人民群众反映问题,发现监督线索,但也存在派驻检察人员容易与监督对象形成熟人关系,"因熟生懒""因熟生腐",从而出现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借鉴党内巡视工作的成功经验,检察机关在改进派驻检察的同时,探索开展巡回检察,发挥巡回检察人员不固定、时间不固定,机动灵活的优势,哪里反映强烈就到哪里巡回,哪里问题突出就到哪里监督,与派驻检察有机结合、互为补充,增强监督的主动性和实效性。
2018年5月28日,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方案》,在全国部分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2018年10月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根据上述规定,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例如,2018年底,辽宁省检察院针对凌源第三监狱罪犯脱逃事故暴露出的凌源地区监狱在监管安全防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对辽宁省凌源第五监狱开展了一次交叉巡回检察。对检察中发现的监狱在安全设施等方面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书,监狱对检察机关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整改。
《规则》对上述规定和实践中的成熟做法予以吸收,对巡回检察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回头看",明确检察机关在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巡回检察督导落实整改要求。防止违法行为反弹,推动问题真正彻底解决,用"督到底"的精神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 修订后的《规则》完善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如何做到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和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
[童建明]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确保及时惩罚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诉讼效率的重要方式。这项制度从刑诉法修改通过之日起就已实施,但到今年6月,适用率还不到30%。为此,最高检加强了业务培训和指导,到11月适用率已达到同期审结人数的74.6%,较好地实现了这项制度的预期效果。
今年10月,"两高三部"共同发布《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规则》对上述指导意见的内容予以吸收,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进行制度设计之初就十分重视对被害人意见的尊重和对被害人权益的维护,这一点与西方国家的"辨诉交易"和"认罪协商"制度有着根本不同,这也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大特色和优势。
被害人不仅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从宽处罚、如何从宽处罚有权提出意见,而且被害人是否获得犯罪嫌疑人的赔偿,是否谅解,还是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和提出从宽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规则》主要从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严格履行审查职责两个方面,努力做到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和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
在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方面,强化三项权利保障:一是知情权,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二是发表意见权,人民检察院应当就案件事实、罪名及适用法律以及从宽处理建议等事项听取被害人方的意见。三是获得法律帮助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在严格履行审查职责方面,重点审查三个"有没有":就是犯罪嫌疑人有没有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有没有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有没有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这三个"有没有"是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
对于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害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司法救助手续。通过这样一些措施切实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作用。
[王松苗] 感谢童建明副检察长。因为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特别感谢三位嘉宾的权威发布和权威解读。
从今天发布会内容我们可以看出,《规则》的出台至关重要,关系到刑事诉讼检察环节每一项司法办案活动能否依法进行,关系到每一位检察官在承办刑事案件中能否依法行使职权,关系到每一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检察办案环节能否得到应有的人权保障。
《规则》的修改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法律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人民群众将在人权保障、律师执业、未成年人保护、认罪认罚从宽等具体工作中进一步感受到司法的理性、平和、文明、规范。
正如法学家卡多佐所说,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规则》也有一个成长的过程,欢迎各位记者朋友继续关注,共同推动《规则》的贯彻落实、细化完善。
年终岁尾,大家都非常繁忙。在这里,还有一项工作向各位记者朋友做个提示。近期,最高检启动了"新时代检察工作巡礼·服务大局走基层"集中采访活动。这次大型集中采访活动是最高检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出的重磅策划。
我们确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平等保护民营经济、转隶后职务犯罪检察工作、一号检察建议、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认罪认罚制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捕诉一体、员额制改革等11个重点选题,分N批六组赴多个省份,全方位采访报道基层鲜活的办案故事,并计划组织采访当地省委领导和有关部委负责同志。
目前,第一批采访活动已经结束,已有部分记者朋友随我们到山东、江苏、四川、重庆等地采访。第二批、第三批等采访活动计划于明年1月上旬、2月中旬开展。
"四大检察"是"金矿"也是"富矿",还有很多纯朴的原矿等待开发。欢迎各位记者朋友踊跃报名参与,也请各位所在的媒体给予支持开设专栏专题,聚焦服务保障"中国之治"的"检察力量",展现新时代检察人服务大局的新理念、新思考、新做法、新成效。
今天也是2019年在最高检召开的最后一场新闻发布会。今年我们共组织召开了19场新闻发布会(其中3场在国新办召开),先后30余次组织媒体深入23个省检察工作一线深入采访。感谢各位记者朋友一年来对检察工作的持续关注、大力支持!后天就是元旦,预祝大家节日快乐、幸福安康!
今天的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