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 设为首页 | 客服热线: 010-65181749
 
法条综合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二座1114室
电话:010-65181749
监督管理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条综合 > 监督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日期:2020年01月14日 11: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国办发〔2019〕5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2月21日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详见附件。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各中央预算单位可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