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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合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合作意见备忘录​ | 上海
日期:2020年01月14日 15:57

 

关于加强合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合作意见备忘录 | 上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加强合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合作意见备忘录

 

沪高法〔2020〕1号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工商业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更好地运用法治手段服务保障本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达成共识,形成《关于加强合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合作意见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1月2日

 

关于加强合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合作意见备忘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更好地运用法治手段服务保障本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达成合作意见备忘录如下: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充分发挥民营经济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作用。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发挥司法在促进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过程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民营企业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进一步建立健全切实有效的长效机制,主动预防并推动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民营企业增强法律意识,提升民营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合规发展能力。

 

二、工作措施

 

(一)健全沟通联系机制

 

1.市高院和市工商联建立定期沟通和工作联系制度,互相通报民营经济发展动向、涉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动态分析等信息,沟通工作信息,总结交流经验。明确市高院商事审判庭(破产审判庭)和市工商联商会部作为对口联系部门,确定联系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磋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具体工作的沟通协调。

 

2.全市各区人民法院与区工商联参照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市高院和市工商联加强指导,推动各区人民法院和区工商联结合区域工作实际,建立符合需求的交流沟通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司法保障

 

3.全面贯彻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合法产权和权益。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契约自由,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权,严格遵循司法审慎介入原则,依法保障企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投资的积极性。

 

4.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治原则,公正处理涉民营企业的刑事犯罪案件。坚持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并重的原则,积极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社会危害不大、具有各种从宽情节的被告人,充分运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对民营企业经营的影响。

 

5.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激发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动力。切实发挥金融商事审判的规则导向和价值引领功能,合理引导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创新完善涉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工作体制机制及涉外民商事、海事海商案件审判机制,努力为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提供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6.加强对破产法律制度的宣传,消除“谈破色变”的传统观念,引导经营不善且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落后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积极运用破产重整以及破产和解制度,对存在挽救价值的企业进行救治,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建立常态化“府院破产协调机制”、破产费用保障机制,保障破产案件有序推进。

 

7.依法用好用足各种强制执行措施,针对“执行难”问题,创新工作举措,加大执行力度,努力兑现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对是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严格程序规范。对已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应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删除,恢复涉案民营企业家信用,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营商氛围。

 

(三)进一步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8.工商联加强对所属商会的指导、引导和服务,支持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设立商会调解组织或设立调解工作室、联络点等,规范运行,使调解成为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

 

9.建立健全商会调解机制与诉讼程序有机衔接的纠纷化解体系,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商会调解组织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或者特邀调解员名册。落实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加强与商会调解组织对接工作。经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按约履行,调解组织应加强督促。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后委托商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书或者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制作民事调解书或者裁定书。对调解不成的纠纷,依法导入诉讼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诉权。

 

10.人民法院与工商联完善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建立相关信息和纠纷处理的工作台账,通过挖掘分析数据,研判纠纷类型特点、规律和问题,为更好地推进商会调解、做好纠纷预防提供数据支撑。

 

(四)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和服务

 

11.工商联在工作中主动对民营企业、行业纠纷进行排查、监测和预警;人民法院与工商联合作,采取积极措施,通过普法宣传、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强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12.工商联应当注重对民营企业司法需求的搜集和整理工作,首先在工商联职责范围内予以解决;对于涉及司法政策、裁判尺度等方面的问题,工商联应及时提炼,将代表性典型性问题向人民法院反馈;人民法院及时回应相关司法需求,双方共同推动解决民营企业实际困难,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