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
通 知
为进一步依法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律师会见工作,统筹解决疫情防控和律师会见等相关问题,在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的关心支持下,经与省公安厅监管总队会商,对进一步保障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本省律师会见的有关问题达成共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优化律师会见保障内容和服务方式
01扩大律师会见范围
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全面放开省内异地律师会见。律师依法申请会见的,看守所应予以安排,会见安排困难时,优先安排《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和保障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规定的6种“确有必要会见”的情形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会见。
02适度放开现场会见
继续坚持多采用远程视频会见方式,并根据办案会见需要,结合各看守所警力配备、硬件条件等实际情况,适度放开现场会见。
03适当放宽会见时间
根据办案会见需要,适当放宽律师每次会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有条件的看守所周六将安排律师会见。
04畅通文书转递渠道
对确需在押人员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代为打印、转递。律师可通过通信的方式与在押人员沟通,各看守所将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通信权。
简化律师会见审核手续和工作流程
05简化审核手续
律师申请会见的,必须提交本人填写的《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及健康申报承诺书》(附件1)及所属律所出具的《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律师事务所审查意见书》(附件2)。律所出具的审查意见书须在所属设区市律协审核备案。会见时需要携带的其他法律文件,按照监管场所的要求办理。
06规范预约会见流程
审核手续完备的律师应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看守所提前沟通情况,将《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及健康申报承诺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律师事务所审查意见书》等资料提供看守所进行初步核验。看守所将在2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律师,告知会见时间、会见方式、防护措施等要求。不予安排会见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申请会见的律师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至相关地点进行会见,逾期将不予安排。
强化律师会见防护措施和保障机制
07落实现场会见防护措施
律师会见应当切实做好自身防护措施并遵守看守所疫情防控要求,会见前需出具苏康码,接受体温检测等健康检查和相关消毒措施,自行携带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具并在会见过程中全程佩戴,不得取下。看守所应在安装塑料薄膜或玻璃等物理隔离的会见室安排会见。
08完善快速联动协调机制
各地律师协会要教育引导广大律师坚持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积极配合公安监管部门和看守所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律师会见工作。各地律师协会应与公安监管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完善保障律师会见快速联动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律师投诉等问题,努力构建和谐的警律合作关系。
本文来源:江苏律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