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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刑事责任临界点年龄注重三点
日期:2015年10月09日 13:15

查证刑事责任临界点年龄注重三点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经常涉及认定刑事责任临界点年龄问题,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的年龄是小于、等于还是大于14周岁、16周岁、18周岁。实践中由于受主客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临界点年龄查证难。笔者认为,应重点把握以下三方面:

 

  注重全面审查书证原则。认定临界点年龄的书证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等。一般情况下,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等户籍资料是认定临界点年龄的法定书证,具有直接性、规范性、稳定性的特点,在认定出生时间的问题上,具有高于其他书证的证明效力。对于涉及临界点年龄的案件,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要特别注意查明户籍证明等书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对户籍证明等法定书证,犯罪嫌疑人提出异议的,如果没有其他抗辩证据足以证明法定书证有误的,应当采信户籍证明等法定书证。如果有证据证明户籍证明可能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收集出生证明、计生证明、居(村)委会证明等相关辅助书证来予以印证,形成证据链条。

 

  注重固定补强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因其本身具有主观性和不稳定性,所以其证明力小于各类书证。当法定书证与犯罪嫌疑人自报年龄出现矛盾时,应注重言词证据补强规则的运用。首先,应认真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在诉前讯问中发现年龄有疑点的,要及时查证。其次,应当及时收集出生证明、学籍证明等原始证明材料以及相关证人证言。如果补强的言词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合理排除“可能的怀疑”,就应采信言词证据。

 

  注重适用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年龄在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临界点的案件,如果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按照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综合判断后,仍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应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角度出发,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               作者:袁清彪

http://www.spp.gov.cn/llyj/201509/t20150930_10541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