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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航局:进一步落实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相关要求的通知​
日期:2020年07月07日 16:40

 

最高法民航局:进一步落实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相关要求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落实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相关要求的通知

 

  民航规〔2019〕46号

  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客运销售代理人:

  《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5号,以下简称《意见》)对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作出了明确规定。《意见》实施以来,对限制向特定严重失信人提供定期公共航空运输服务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法释[2015]17号”)和《意见》的有关要求,加大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完善限制向特定严重失信人及人民法院依法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提供除定期公共航空运输服务之外其他乘坐民用航空器服务的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制人员的范围

  根据“法释[2015]17号”和《意见》而被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特定严重失信人及被执行人。

  二、拒绝提供服务的种类

  缔约承运人及客运销售代理人,应当拒绝向本规定第一条明确的限制人员提供以下航空运输服务(以下统称航空运输服务):

  (一)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

  (二)通用航空定期短途运输;

  (三)通用航空不定期包机飞行。

  对于《意见》中被人民法院认定的特定严重失信人及限制消费人员,实际承运人不得向其提供自用公务飞行服务。

  缔约承运人,是指以本人名义与旅客或者托运人,或者与旅客或者托运人的代理人,订立航空运输合同的人。

  实际承运人,是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本条第三款全部或者部分运输的人。

  客运销售代理人是指与缔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下统称承运人)签订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协议,依据航空公司产品销售政策和有关规定,开展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具体措施

  承运人及客运销售代理人在缔结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航空运输服务的协议或者提供售票服务时,应当通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信用中国”网站输入乘机人员证件号码查询并保存其信用记录。对于经查询为本通知第一条限制人员范围的,应当拒绝向其提供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航空运输服务,同时向其告知作出该决定的部门及接受异议和投诉的途径。

  承运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提交上一年度落实本通知的《落实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情况》(见附件)。

  四、监督执行

  民航局通过随机抽查、接受举报等核实承运人及客运销售代理人落实本规定的情况。对违反本规定向限制人员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按照民航局行业信用管理的规定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承运人及客运销售代理人因不可归于自身的原因导致无法落实本通知要求,但能够保存并提供乘机人员信用记录查询情况等证明材料的,免予惩处。

  缔约承运人与客运销售代理人,约定由客运销售代理人查询乘机人信用记录及拒绝向本规定明确的限制人员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任,由缔约承运人与客运销售代理人共同承担。

  五、异议、投诉和举报

  承运人及客运销售代理人、社会公众可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被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被执行人信息,通过“信用中国”查询被行政机关认定的特定严重失信人信息,并可根据公布的途径相应地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落实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情况(略)

  中国民用航空局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3日

 

    本文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