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宣武炊事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徐佳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号](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210号
[案情简介]
宣武炊机公司董事长徐长林于2014年8月1日去世,法定继承人徐佳、李英俊于2014年8月20日向宣武炊机公司发函要求继承徐长林持有的股权。宣武炊机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并复函称不能继承股权。徐佳、李英俊认为,宣武炊机公司的章程中没有关于继承股权的禁止性规定,其所持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拒绝股权继承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起诉,要求判令徐佳、李英俊为享有北京市宣武炊事食品机械有限公司42.56%股权的股东,每人各持一半。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徐佳、李英俊为被告北京市宣武炊事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各享有被告北京市宣武炊事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对应出资额为十九万一千五百元的股权。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通常情况下,股东资格可以继承。继承人只需要证明其为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而被继承人是公司股东即可。其他股东只有证明公司章程有排除或限制继承发生时新股东的加入,继承人方不能自动取得股东资格。本案中,宣武炊机公司并未就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做出抗辩,本院对公司章程审查后,该公司章程不存在排除或限制股权继承的相关规定。因此,其股东资格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