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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
日期:2024年03月04日 17:07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年1月5日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加大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力度,充分发挥著作权司法保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促进作用,以新时代高质效检察履职更好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和文化强国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柯某某侵犯著作权案”等6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办案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28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柯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二:刘某等侵犯著作权、尹某某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案例三:黄某侵犯著作权案

 

柯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视听作品  羁押必要性审查  赔偿和解

 

【要旨】

 

在办理网络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件中,及时提取手机聊天记录、网络平台后台及服务器数据明细等证据,准确认定侵权作品数量。注重追赃挽损并促成赔偿和解,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柯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采用“火车采集器”爬虫软件,从优酷、腾讯、爱奇艺等视频网站采集5万余部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网页版播放地址数据,存储在租用的服务器上。柯某某通过技术解析的方式,将存储在服务器的视听作品转载到其个人运营管理的网站及“某某影院”APP上,提供给网民免费观看。同时,柯某某承接广告业务,在网民观看“某某影院”APP上其存储的免费视听作品时投放开屏广告,以广告展现量计酬收取广告费,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5月10日,经权利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报案,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以下简称三明市公安局)以柯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同月17日,三明市公安局将本案移送明溪县公安局侦查。同月31日,明溪县公安局对柯某某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对其取保候审。受明溪县公安局邀请,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明溪县检察院)按照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派员审查了证据材料,建议从扣押的电脑、硬盘、手机内及时提取聊天记录,收集非法采集的视听作品后台及服务器数据明细等证据,确定侵权作品数量;进一步查明侵权作品著作权权属。

 

2023年2月15日,明溪县公安局以柯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明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侵权作品数量和违法所得数额。汇总柯某某租用服务器内存储的侵权视听作品电子数据,并剔除重复项,结合鉴定意见,认定侵权视听作品数量为5万余部。对柯某某使用的网络支付账户交易记录逐笔核对资金明细,认定其收取的广告费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为违法所得。二是依法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向被侵权公司送达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加强释法说理,促成柯某某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与被侵权公司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三是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同年3月14日,检察机关决定对柯某某予以逮捕。后柯某某近亲属申请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依申请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的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已收集固定,且柯某某与被侵权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对柯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3年4月4日,明溪县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柯某某提起公诉。同月20日,明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结合网络犯罪特点认定案件事实。网络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件中,侵权视听作品数量众多且权利人分散,涉案证据多为电子证据。检察机关应通过对提取到的侵权视听作品电子数据进行汇总、查重、鉴定,并结合行为人能否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以及著作权人对侵权视听作品的鉴别意见等因素,综合认定侵权作品权属、数量,准确查清案件事实。

 

(二)释法说理促成赔偿和解。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为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减少其另行提起赔偿诉讼的诉累,检察机关强化综合保护,在履职中主动听取权利人意见,积极开展释法说理,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和解,最大限度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同时将赔偿权利人损失作为量刑情节,结合认罪认罚情况,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案例二

 

刘某等侵犯著作权、尹某某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文字作品  宽严相济  检察建议

 

【要旨】

 

对案情复杂、犯罪地域广、参与人员众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积极发挥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作用,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以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层级较低、作用较小的行为人,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监管和行业治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至2021年1月,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安排党某、郭某甲、张某甲分别在河南省南阳市、山西省临汾市、山东省枣庄市等地开设工作室,雇佣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开设店铺,复制发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文字作品。顾客在网络店铺下单后,客服人员将顾客提供的书籍名称、购买数量、收件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送给统计人员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统计人员根据顾客需求找到电子书后发送到曾某某、刘某甲、欧某甲等人经营的印刷作坊进行印制,并由印刷作坊邮寄给顾客。对未找到电子书进行印制的,刘某要求各工作室从线下购买盗版书籍邮寄给顾客。为了加强管理,刘某招聘金某、武某某、丁某甲、王某、谢某等人负责南阳市、临汾市、枣庄市等地各工作室的财务工作并直接对其负责,招聘潘某、闫某、丁某、王某甲、翟某某等人作为工作室主管人员管理除财务工作之外的其他事项。刘某等涉案人员达64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

 

2019年2月至2021年2月,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委托张某戊等人印制盗版书籍推销给书商尹某某、徐某某、段某某、白某某、郭某乙等人。为获取不法利益,尹某某、徐某某、段某某、白某某、郭某乙等人对外销售购进的盗版书籍。王某乙印制的盗版书籍部分销售到刘某工作室。王某乙等涉案人员达23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1月14日,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以下简称山亭分局)以刘某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并先后对刘某、党某、郭某甲、张某甲等人刑事拘留。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山亭区检察院)应邀派员提前审查证据材料,建议全案以侵犯著作权罪为主进行侦查,从工作室的会计记账簿入手开展侦查取证,对涉案资金进行审计,并结合审计结果计算违法所得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以地域为原则对线索进行归纳梳理并逐一核实,统一取证标准,全面收集认定犯罪主客观证据;对在犯罪过程中层级较低、工作时间较短、非法获利较少、单纯执行领导安排从事销售的客服人员,综合全案情况,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山亭分局对刘某、王某乙等4人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先后向山亭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经审查,山亭区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21年8月12日、9月2日、9月23日,山亭分局分别以刘某等72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尹某某等11人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曹某某等2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山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全面审查公安机关将相同犯罪行为先后以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和证据,认定曹某某等2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确保司法标准统一。对刘某等从线下购买盗版书籍进行销售的行为,因未达到追诉标准,依法不认定为犯罪。二是依法追诉漏罪漏犯。经审查发现,郭某乙除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外,还委托他人印制盗版书籍涉嫌侵犯著作权罪,遂以侵犯著作权罪对郭某乙追加起诉;欧某乙受刘某委托为其印制并邮寄盗版书籍、陈某某受曾某某委托帮其为刘某印制并邮寄盗版书籍,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对欧某乙、陈某某2人补充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欧某乙、陈某某2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三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全链条从严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基础上,对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获利较少、主观恶性不大及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26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加强刑行衔接,及时将涉嫌行政违法情况移交行政机关处理,避免处罚漏洞。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释法说理,刘某、张某甲、曾某某、刘某甲、欧某甲、金某、武某某、丁某甲等52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或者部分违法所得。其中刘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万元,张某甲、金某、武某某、丁某甲等17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余万元。四是积极延伸办案职能。对办案中发现的相关行政机关存在的监管漏洞,依法向本地文化执法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推动行政监管和行业治理。

 

2022年3月1日,山亭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刘某等46人,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尹某某等9人,以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郭某乙提起公诉。同年7月19日,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欧某乙等2人追加起诉。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到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机关移送属地司法机关办理。2023年3月31日,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等48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六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零二十六万元至四万元不等;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等9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拘役五个月至四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十二万元不等;以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郭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的剩余违法所得和其他部分被告人的全部或者剩余违法所得。被告人刘某、党某等10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同年8月4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在二审期间足额退缴违法所得的被告人党某等6人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均适用缓刑,维持其他部分判决。

 

【典型意义】

 

(一)对跨区域、链条化侵犯著作权案件加强侦检协作。网络化、跨区域、链条化侵犯著作权案件,通常案情复杂、涉及犯罪地域广、涉案人员众多,办案难度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通过派员提前审查证据材料等方式,对全案作出综合分析,从取证方向、案件定性、犯罪数额、人员处理等各个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全链条打击侵犯著作权的上下游犯罪,推动案件高质效办理。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本案涉及线上、线下,贯穿复制、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涉案人员在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组织者、骨干成员或者积极参加者等不同层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认定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妥善确定刑事打击范围;对于地位较低、作用较小的行为人,综合考虑其主观认知程度、客观上参与时间长短、获利金额多少等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确保公正司法。

 

案例三

 

黄某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音乐作品  抽样取证  权利义务告知

 

【要旨】

 

在办理数量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件中,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方式对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属及授权情况等作出认定。严格落实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引导权利人协助提供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权属、同一性认定等证据材料,夯实案件事实基础。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至2021年11月,黄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家中租赁服务器搭建“树下音乐论坛”音乐下载网站,其担任该网站唯一管理员、经营者,管理员账号名称为“荒野之树”。黄某通过从境外网站购买、免费网站下载、黑胶唱片数字化等方式,获取10万余首国内外歌曲后上传至其付费开通的18个云网盘。黄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荒野之树”账号在其经营的网站内发布包含上述音乐专辑、音乐名称、云下载链接等信息的帖子。“树下音乐论坛”网站实行会员制,会员通过在网站内货币充值以1:1比例获得“树币”,使用“树币”付费获取歌曲云链接和提取码,用于在云网盘转存或者下载音乐。经鉴定,“树下音乐论坛”网站发布的音乐主题帖子总数2.5万余条,涉及音乐作品10万余首,其中1.4万余条主题音乐帖子的购买记录为8万余次。该网站注册会员数6万余人,充值会员数2千余人,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11月30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以下简称渝中区分局)以黄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渝中区检察院)应邀派员提前审查了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提出通过抽样取证,并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认定涉案作品权属及授权情况的取证思路以及及时对网站后台数据进行提取等建议。

 

2021年11月23日,渝中区分局以黄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渝中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月30日,渝中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黄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围绕后台数据提取、涉案侵权音乐作品认定等出具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

 

2022年9月7日,渝中区分局以黄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渝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侵权音乐作品数量。黄某提出应以抽样确权的1500余首音乐作品作为定罪量刑依据。检察机关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抽样取证”的规定,本案随机抽取的音乐作品涵盖中文、英文等不同类别歌曲,分属于不同的唱片公司,符合抽样取证规范。黄某到案后多次供述其未取得音乐作品权利人的授权,也未提供任何其获得著作权授权的相关证据材料,且无任何证据证明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已放弃相关著作权。国际唱片业协会(瑞士)北京代表处已出具版权证明,证明黄某未取得授权。因此,应以全部的10万余首音乐作品认定侵权数量。二是落实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向维权受托人国际唱片业协会(瑞士)北京代表处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确保权利人依法参与诉讼。通过多次面对面沟通等方式,充分听取权利人诉求,引导其围绕涉案音乐作品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保障其合法权益。三是加强释法说理,积极追赃挽损。充分释法说理,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促使黄某在庭审阶段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2023年3月14日,渝中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黄某提起公诉。同年4月26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依法抽样取证,综合认定涉案侵权音乐作品数量。办理涉及音乐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认定侵权音乐作品数量难度较大,查明涉案音乐作品权属及授权情况是依法准确认定作品数量的前提。通过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检察机关派员提前审查证据材料,建议公安机关采取抽样取证方式确定涉案音乐作品权属及授权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抽取样本是否具有代表性、抽样范围与其他在案证据是否相符、抽样是否具备随机性等影响抽样客观性的因素进行审查,同时结合行为人供述和辩解及涉案音乐作品是否存在权利人放弃权利、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已过保护期限等情形,认定侵权音乐作品数量。

 

(二)落实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推动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在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增强权利人司法获得感及查明案件事实、提升办案质效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多次与维权受托人国际唱片业协会(瑞士)北京代表处沟通,充分听取其诉求,引导其围绕涉案音乐作品的名称、权属、授权情况等提交版权认证报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材料,并与其建立常态化联络制度,为本案及后续该类案件的办理奠定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