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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量刑标准八
日期:2024年11月22日 10:35

7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数量在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50张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2、【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第一款)

(一)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3、【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第二款

(一)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74、【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违法发放贷款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违法发放贷款5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75、【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刑法第18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7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4.收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7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2.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78、【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

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3.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2.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79、【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二款)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7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35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80、【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之一)

(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不满10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