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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量刑标准七
日期:2024年11月22日 10:36

81、【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一款 )

(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82、【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10户以上不满30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不满10公顷,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不满20公顷的;

4.情节较轻的其他情形。

(二)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3、【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84、【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9条第一款)

(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8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119条第一款)

(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4.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8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的;

2.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3.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4.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2.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87、【丢失枪支不报罪】(刑法第12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2.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88、【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携带枪支1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1枚以上的;

2.携带爆炸装置1套以上的;

3.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000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0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携带管制刀具20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89、【逃税罪】(刑法第201条)

(一)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0、【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的;

2.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虚开发票500份以上的;

2.虚开金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