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无法执行的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⑴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⑵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⑶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⑷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⑸被执行人故意转让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⑹被执行人挥霍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指定的行为而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⑻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1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
(一)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或者组织1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7.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13、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多次运送或者运送1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2.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要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4.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14、【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4.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15、【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第324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2.多次损毁或者毁损多处名胜古迹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16、【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三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117、【倒卖文物罪】(刑法第32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倒卖三级文物的;
2.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2.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3.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18、【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
“情节较轻”一般是指,所盗掘的系具有一般科学、艺术、文化、考古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没有造成该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损毁,且没有挖得文物或者仅挖得一般文物并在被追诉前全部上交。
119、【非法组织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卖血3人次以上的;
2.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
3.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4.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5.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120、【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3人次以上,并导致引产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国家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6.因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国家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7.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3.造成就诊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高院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4.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其他情形(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高院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