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一款)
向他人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3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32、【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刑法第364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组织播放15场次以上不满50场次的;
2.因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受过行政处罚3次以上,又组织播放的;
3.向未成年人播放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播放50场次以上的;
2.累计向10名以上未成年人播放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3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
(一)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的;
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13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
2.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3.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5.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6.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13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1.造成重伤1人以上不满3人的、造成轻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1.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后果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36、【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337条)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2.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3.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4.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5.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6.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2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37、【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138、【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刑法第375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100件(副)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买卖仿制的现行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139、【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刑法第375条第三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3.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徽、军旗、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
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盗窃、买卖、提供、使用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140、【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刑法第38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收、征用3次以上的;
2.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3.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4.拒绝重要军事征收、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