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基本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36号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问题的批复》
法明传[1993]241号 1993-8-4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035号传真《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可以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性质,不能构成该罪。
对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等生产单位正在使用中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破坏集体生产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4号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五)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造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21号 2005-01-11
第三条(第一款) 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先将牲畜毒死又低价收购出售牟利的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
(1995年9月1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07号“关于采取先投毒将生猪、耕牛毒死,后低价收购出售牟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行为人先投毒毒死生猪或者耕牛,然后低价收购其肉并出售牟利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者破坏集体生产罪,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七、《邮政法》
第三十八条 故意毁坏邮筒等邮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