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子清诉佛山市莱特镁轻合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佛山中院(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33号
二审:广东高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20号
要点
阮子清诉称莱特镁公司制造、销售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莱特镁公司提出现有设计抗辩的同一对比文件中记载了两项设计,二审法院认为当用于对比的两项现有设计记载在同一文件中,并且该文件给出了明确的组合关系指示时,即使其组合方式并非唯一,对于其中最常见、最基础的组合方式,因一般消费者可以直接预见与确定以该方式组合之后的产品外观设计,故经该种方式组合的两项现有设计亦可视为一项现有设计进行对比。
基本案情
阮子清是一项名称为“桁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佛山市莱特镁轻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特镁公司)制造、销售落入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一审法院据此判定其停止侵权并赔偿阮子清经济损失4万元。莱特镁公司上诉提出现有设计抗辩,其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9月1日的CN2637593Y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图的图1与图2所示构件相组合的设计作为对比设计。
图1
图2
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设计抗辩原则上应将被诉侵权设计与一项现有设计或者一项现有设计与公知常识的组合进行对比。本案前述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图的图1与图2分别公开了“铝材骨架”与“转接器”两项现有设计,且其说明书文字部分对于该两项现有设计可以组合有明确的指示。虽然该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并未描述铝材骨架与转接器的具体连接方式,即两者组合之后所形成产品的外观存在多种变化的可能,但是铝材骨架两端分别以无平面偏移方式对接组合一转接器是两者最常见与最基础的组合方式。并且,由图1与图2所示的铝材骨架和转接器外观来看,以该方式连接所形成的组合式棚架产品外观也是一般消费者通过该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可直接预见与确定的外观设计。因此,二审法院支持了莱特镁公司以其作为本案的对比设计。但经对比,被诉侵权设计与该现有设计存在实质性差异,莱特镁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对于同一文件中记载的两项现有设计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视为一项现有设计进行抗辩,以及如何确定该项现有设计的具体内容两方面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现有设计抗辩原则上仅限于以一项现有设计或者一项现有设计与公知常识的组合作为对比设计。但是,当用于对比的两项现有设计记载在同一文件中,并且该文件给出了明确的组合关系指示时,即使其组合方式并非唯一,对于其中最常见、最基础的组合方式,因一般消费者可以直接预见与确定以该方式组合之后的产品外观设计,故经该种方式组合的两项现有设计亦可视为一项现有设计进行对比。
上述明确的组合关系,可以通过该项文件中的文字或者其他足以清楚表示两者组合关系的方式揭示。
文章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