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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案新解:“老边”商标权纠纷案 最高法院(2009)民申字第1808号边江申请再审案
日期:2015年12月14日 10:43

旧案新解:“老边”商标权纠纷案 最高法院(2009)民申字第1808号边江申请再审案


                       (2009)民申字第1808号边江申请再审案 

    案源:“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808号民事裁定书” 

    案由:侵犯商标权纠纷 

    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老边”商标的权利人是沈阳市老边饺子馆。尚无证据证明“老边”商标应属企业和边家联合注册、共享权利的商标。边江请求法院判令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撤销出售“老边”商标的侵权行为,并将“老边”商标权转让给其自己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 

    申请再审人:边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沈阳“老边饺子”是个颇有名气的老字号,创始于1829年其创始人边福在沈阳北市场开设的“老边饺子馆”。然几经改制,老边饺子易手他人。一审原告边江系边福的第五代传人,对此提出异议,并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申请再审人边江认为,“老边饺子”是边氏家人一百多年来创设的美食,公私合营后边家仍占有股份,是以边家人及其徒弟为主体成员的集体企业。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未经边家同意,将老边饺子馆及“老边”商标转让,侵害边家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撤销出售“老边”商标的侵权行为,并将“老边”商标权转让给其自己。 

    被申请人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答辩称,边江不是“老边”商标的所有人,无权对该商标提起侵权之诉。沈阳老边饺子馆的企业性质不能改变商标的专用权属。边江所进行的全部诉讼活动并非侵权之诉,而应是对商标专用权的权属争议。 

    【法院裁决】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应以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为前提。本案争议的“老边”商标的权利人为沈阳市老边饺子馆,不是本案原告边江,原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边江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边江不是本案争议商标的权利人。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后,已属全民所有制,边江为全民所有制职工。边江主张注册时该饺子馆有边家股份,边家是“老边”商标的共有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边江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边江不服二审裁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再审。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认为,边江不是商标权人。其在二审中提供了集体企业“老边”商标权益代表人的证据,对原告的主体进行了变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驳回。边江不服(2006)辽立民监字第36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老边”商标的权利人是沈阳市老边饺子馆,尚无证据证明“老边”商标应属企业和边家联合注册、共享权利的商标。边江请求法院判令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撤销出售“老边”商标的侵权行为,并将“老边”商标权转让给其自己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妥。边江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边江的再审申请。 

    【争论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商标诉讼案件的主体资格问题。 

    【法理分析】 

    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未必是适格的当事人,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对于不适格的当事人,应裁定驳回起诉或者更换。因此,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案的案由为侵犯商标权纠纷,诉讼标的为“老边”商标,该商标所有人为沈阳市老边饺子馆。申请再审人边江向法院提起商标权侵权诉讼,应以证明自己依法享有商标权。在本案中,申请再审人边江是否对老边饺子馆享有股份成为其是否“老边”商标共有人的关键。 

    申请再审人边江认为“老边饺子”是边氏家人一百多年来创设的美食,1956年公私合营后边家仍占有股份,是以边家人及其徒弟为主体成员的集体企业。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未经边家同意,将老边饺子馆及“老边”商标转让,侵害边家权益。而被申请再审人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认为,边江根本不是“老边”商标的所有权人。因为,公私合营企业在1966年 9月就已经结束了合营,之后的企业是国有企业,边家人只是国有企业中的职工,不具备商标的所有权。故边江不具备本案诉讼资格。 

    双方关于“边江是否是老边商标权利人”的争议焦点落在了“边家在公私合营以后是否仍占有股份、1966年结束公私合营以后企业的性质是否是国有企业”的问题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申请再审人边江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由于申请再审人边江没能举证证明 “老边饺子”商标属于企业与边家联合注册、共享权利的商标,要依法承担举证不能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故不能推断边江为“老边饺子”商标的所有人。作为侵犯商标权纠纷的原告,边江不是“老边”商标的所有人,故不能成为本案的适格原告。 

    【术语解释】 

    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 

    【相关法规】 

    《商标法》第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〇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 

    【拓展阅读】 

    李龙:《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刍论》,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