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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参阅案例5号:无锡市隆盛电缆材料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上海网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日期:2015年12月17日 09:39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5号:无锡市隆盛电缆材料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上海网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2013年10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4次会议讨论通过)

  

  关键词  实用新型  专利权无效  新颖性  在先公开
  参阅要点
  在专利申请日前,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案件的判决书中披露的技术内容属于在出版物上公开的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上述技术不具有新颖性,不应授予专利权。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
  原告:无锡市隆盛电缆材料厂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基本案情
  2007年,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安秦邦电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无锡市隆盛电缆材料厂(简称隆盛电缆厂)及其他销售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2008年1月7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6)西民四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查明事实部分载明:隆盛电缆厂涉案产品的生产方法为“将塑料熔体或塑料膜通过温度为*℃,直径为ф320mm的粗糙面细目钢辊,与周长为590mm(直径约等于188mm)的传动金属箔带的挤压辊,相互转动,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Ral.8um-5um(实测Ra2.47um-3.53um)凹凸不平粗糙面,塑料膜的厚度为0.055um-0.070um,热挤压在金属箔带一面的基材上。”
  2008年4月15日,上海网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网讯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名称为“亚光平滑型金属塑料复合带”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2009年2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对该实用新型予以授权。
  隆盛电缆厂于2009年11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网讯公司提交修改后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做出维持本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经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亚光平滑型金属塑料复合带,基带一面或两面置有塑料膜,其特征是:所述的塑料膜为亚光平滑型凹凸不平的粗糙面,其粗糙面的粗糙度Ra为2.65um-3.417um,基带为钢带、铝带、铜带、不锈钢带、钢箔、铝箔、铜箔、不锈钢箔。”
  2011年4月13日,隆盛电缆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508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隆盛电缆厂认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秦邦公司诉隆盛电缆厂及其他销售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审理做出的判决书中已经披露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不应授予专利权。
  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庭审中公开技术方案并非专利法意义上的通过公开出版物对技术方案的公开,不能使公众对该公开的技术方案处于想得知就能得知的状态。“亚光平滑型金属塑料复合带”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技术方案并不因在庭审中公开而丧失新颖性。
  审理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1496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无锡市隆盛电缆材料厂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隆盛电缆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高行终字第486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1496号行政判决;二、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508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首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号为(2006)西民四初字第53号的民事案件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2008年1月7日,即本专利申请日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西民四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书中明确载明了本专利的相关技术方案。根据上述事实,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已经在先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应当被宣告无效。基于此,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
  解说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因此,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以及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方式,其中,出版物公开是指以书面方式披露技术信息,其载体不限于纸张,也包括各种其他类型的信息载体,如胶片、影片、存储装置、光盘等。这种出版物公开的主要特点就是相关信息处于社会民众想得知就可以得知的状态,并且民众可以对相关信息进行反复查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即每一份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均是公开的,这就使得判决书中记载的信息处于任何人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由此可见,民事判决书与一般出版物具有相同的性质,一经作出并送达,应当视为公开出版物。综上,经过公开庭审披露并在裁判文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不具有新颖性,不应授予专利权。本案二审法院的改判是正确的。


文章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